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全市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欧洲五大联赛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上饶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市供销联社负责依法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供销联社负责依法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下达年度化肥淡季储备任务;做好日常督导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章 化肥淡季储备规模
第五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全市化肥产需及结合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市供销联社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总规模。
第六条 化肥淡季储备以尿素、高浓度复合肥为主,年度淡季储备总量不少于1万吨。
第七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第八条 市供销联社要与承储企业签订化肥淡季储备协议,约定淡季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条件及责任
第九条 化肥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上饶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在化肥淡季储备期间依据化肥淡季储备协议,积极组织采购货源,确保化肥储备品种及数量到位,并确保化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立化肥淡季储备指定仓库,并上报市供销联社核实备案后挂牌明示。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改善储存条件,确保储备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淡季储备化肥的销售,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必要时,须服从市供销联社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承储企业储备的化肥只限于满足本市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本市外销售。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市供销联社上报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接受市供销联社的审查,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化肥淡季储备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化肥淡季储备任务考核
第十五条 化肥淡季储备考核与承储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考核指标为承储企业的累计调入量、平均库存量和峰值库存量。
第十六条 对承储企业的考核按以下标准进行:
(一)淡季储备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淡季储备任务量的1.2倍。
(二)淡季储备期间平均库存不少于淡季储备任务量。
(三)淡季储备期间后3个月中至少有1个月月末库存不低于淡季储备任务量。
第五章 化肥淡季储备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化肥淡季储备补贴按照化肥承储任务量每吨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八条 每年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于5月31日前申请化肥淡季储备补贴,同时提供化肥淡季储备期间化肥出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发票等相关票据资料,报市供销联社汇总。
第十九条 市供销联社组织第三方对承储企业进行考核,核定其承储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资金奖补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拨付、下达补贴资金。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储备任务,不予下达补贴资金。
第六章 化肥淡季储备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供销联社负责对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化肥淡季储备期间,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市供销联社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市财政局、市供销联社报送储备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承储企业未按照化肥淡季储备协议要求进行储备,发生擅自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地点,购入销售化肥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按要求报送化肥淡季储备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市供销联社有权依法终止协议,取消其承储资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