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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交通运输局欧洲五大联赛:印发加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公路工程项目标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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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

    上饶市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第十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将《上饶市交通运输局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公路工程项目标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局规建科,联系人:林远,联系电话:0793-8223602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

2021121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和公路工程项目标后监管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公路工程项目标后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规范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及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上饶市人民政府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府发〔201913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五大联赛: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报价承诺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饶府办字〔20207号)《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饶建发〔201917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一)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招标人选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按照《上饶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饶建发2019177)的要求选定。并严格按照《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五大联赛: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报价承诺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饶府办字〔20207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

2.招标人要依据经发改委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切实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委托的地勘和设计要达到国家规范深度要求,尽量避免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与财审计价不合理现象,以提高工程总投资的经济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因地勘和设计未达到国家规范深度导致的工程量大量变更,将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记黑名单处理。

(二)评标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上饶市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详见附件)第二条第5-9项的情形的,应当确认否决其投标,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上饶市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的第一条的情形的应当立即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

(三)监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上饶市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第二条投标人违规情形的,应当确认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投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由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投时应当明确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上饶市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第三条评标专家违规情形的,应确认参与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评标无效。

2.发现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监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工程建设各方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约履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标后管理中市场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信用行为、工程量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检查工作。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对施工单位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审核管理人员是否为施工单位在职职工,发现有挂靠嫌疑的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建设单位负责“智慧化”工地建设的考勤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可列入建设成本预算)和人员信息采集,并积极组织维护,保证项目施工全过程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建设单位应按《上饶市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刷脸考勤管理办法(试行)》(饶交质监字〔201937号)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记录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到位或履职情况较差的,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4.建设单位应定期或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资金流向情况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展开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置并收集证据,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5.建设单位应对参与日常项目管理和进出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建立登记管理制度,未备案的人员进出项目要进行登记。

6.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首要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中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执行现行造价规定,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保工程质量资金有效投入。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的,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程序。

7.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对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结果负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信用、费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须依法依规履约履责,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并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均应为施工单位在职职工。

2.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不包括为加强项目管理而增派的备案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变更数量不能超过项目管理人员总数的30%,项目的建造师原则上不能变更,如要变更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资格资历等条件下变更,并经监理审核,报业主批复。

4.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加强对建筑原材料质量把关,尤其是商品混凝土进场质量的二次检测。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5.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特别是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2)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加强对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检测和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

6.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验收工作。

7.施工单位应按照《欧洲五大联赛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欧洲五大联赛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安全文明标准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

8.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服从公安机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施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约履职等情况进行监控。

1.监理单位派驻现场项目人员必须按照监理合同执行,并与投标承诺相一致,项目管理人员均应为监理单位在职职工。

2.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现场监理人员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并认真履职。

4.监理单位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测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测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检测报告数据应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五)监管部门应加大工程标后监管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加强监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职等其他情况。

1.监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抽查时,应对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上述相关制度并落实、是否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开展考勤、是否掌握工程资金流向、是否开展监督检查、是否及时报告掌握的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2.监管部门应结合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日常考勤情况,并在日常巡查、抽查中,对现场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变更等情况加强监管,根据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标准对以下情形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较差的;(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对现场情况不熟悉或履行职责情况较差的;(3)同一岗位人员变更超过2次(含2次);(4)人员累计变更的比例超过施工项目部总人数的30%的。

3.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存在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应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4.监管部门要加大工程质量的督查力度,重点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监督巡查,并加大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力度。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质量、程序要求和规定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予同意开展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5.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建设各方存在其他问题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承诺制度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应签署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对投标人和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

(二)施工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签署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如若中标也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定期组织自查自纠。

(三)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约谈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中标人的建造师并依法签订承诺书,并在施工全过程中对中标人的承诺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监管分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公路项目进行标后监管。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对监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视情节轻重采取信用评价、建设市场黑名单管理、行政处罚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机构情况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

(三)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加强协作,共享监管执法信息,各环节互相衔接,形成合力,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标后监管。

附件:上饶市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认定细则


附件

上饶市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

情形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饶建发〔20191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招投标各方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等限制报名条件,或有其他内定中标人,使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它在招投标过程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6.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7.在评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0.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报价等内容。

二、投标人

1.采取挂靠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

2.采取借用多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的手段进行围标。

3.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6.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电脑的CPU序列号或内存序列号或硬盘序列号相同)。

8.不同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网卡Mac地址相同。

9.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加密制作(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或者 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于同一企业或个人账户;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函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

三、评标专家

1.进行评审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2.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3.在评标过程中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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