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九章第77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2 |
对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退役军人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九章第78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