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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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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实验中学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校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着装和仪容仪表要求适用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文艺演出、集体活动等的着装和仪容仪表应遵循学校相关规定。学生校外着装和仪容仪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三条学校各年级根据本细则相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本年级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学生仪表仪容应符合学生的身份和特点,整洁大方,朴素得体,在美的追求上要讲科学,切勿赶时髦、图虚荣、不加分析地盲目模仿。

第二章着装要求

第五条提倡学生在校期间穿校服,不准在校服上乱写乱画。入学新生暂未定制校服,穿着应符合学校有关着装规定,着装应得体、文明,服装简朴大方,不穿奇装异服。

第六条学生着装应干净整洁,不应有污迹和磨损,不得在服装上另佩戴、镶嵌学校规定以外的饰物等,外衣不可敞开。

第七条学生除参加体能训练、体育运动等外不得穿背心、短裤(不过膝)等。

第八条男生不着无袖t恤,不坦胸露背上学;女生不穿袒胸露背、薄、透的衣服和超短裙等,不能穿松糕鞋(加厚底凉鞋)、高跟鞋等。

第九条学生不得穿拖鞋,不得把凉鞋当拖鞋穿,不得踩鞋跟,不得打赤脚。

第三章仪容仪表要求

第十条学生不得文身、刺青或在身体上粘贴文身贴纸等。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佩戴耳环(钉)、项链、手链、戒指、手镯、脚链等饰物;不能挂带迷信色彩的相符、香袋、信物等。

第十二条学生发型应整洁得体、自然、大方、美观,发型应符合学生身份和性别特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不得烫发、染发。

第十三条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不染发、烫发,应做到前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过颈,不理光头,头的两侧和后部发长不超过发界,不理怪异发型。

第十四条提倡女生留短发,留长发的不能披散在肩上,要束成马尾或梳成辫子,做到前额刘海不过眉,不烫发、不染发、不理碎发;不纹眉、画眼圈、涂口红和指甲油;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不能化妆(涂脂抹粉、涂口红、画眉、纹眉、画眼线眼影、粘眼睫毛、涂睫毛膏等),保持指甲干净,不得留过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

第四章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教育管理和考核评比机制,加强对学生的审美观教育,把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作为年级、班级和学生个人评优评先等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带班领导、中层值班人员和班主任应每天对进出学校的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进行检查、记录,发现不符合着装和仪容仪表要求的学生应劝其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学校学工处。全体教职工都负有对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进行检查和纠正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家校协同机制作用,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家访等形式,充分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着装和仪容仪表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年,本细则由上饶市实验中学学工处负责解释。

上饶市实验中学后勤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后勤工作管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单位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勤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我后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后勤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其他收入(含实物)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其他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我们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稽核、审批、审查,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学校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我校为义务教育学校学校收入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支出管理

第十财务支出主要为开展教学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支出管理的内容为维护本的正常运转保证单位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财务支出的统一审批程序。经常性支出,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签名,证明人审验内容并签名,最终分管财务领导,才能报账财务印章由专人管理并分开保管。

第十经常支出管理办法。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结合日常事务工作的行业特点,对经常性支出实施下列管理办法:

(一)学校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工资福利性支出按照里的有关文件支出。

(二)培训费、差旅费按财政、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支出。

(三)接待工作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我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准批量购买和存放接待酒水。

()办公费、维修维护费、零星日常开支等按内需求申请,同时按财务审批制度核算报销、支付。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除特殊情况外(如不能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均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予以协助查询。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等。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人员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的,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如特殊情况,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后,方可报销。

4、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专项支出管理办法。义务教育的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专项支出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支付。

采购管理

第十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采购采购组织分为以下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采购,是指由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校应当依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单位采购计划应当优先满足“必需型”采购项目,合理配置“改善型”采购项目,并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年初预算,未编制预算的政府采购,一律不予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我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十九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学校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二十五所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资产的建设维修(维护)合同(二)政府采购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四)其他合同

二十六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过程控制、事后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七订立合同实行审核制度。签订合同应当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二十八合同负责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整理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上级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二十九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三十条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我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保证人(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三十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负责人员应当及时与政府法制办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应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讨论解决合同纠纷方案。

第三十合同审查后,合同负责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我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负责人员依程序报批。

第三十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方单位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满足合同约定情况的,我应当暂停履行义务,待合同约定情况满足后,方可继续履行义务。

三十四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三十五违反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负责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

三十六建设项目主要为利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三十七专人负责项目规划、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规划。结合单位实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讨论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讨论确定建设方案

(二)申报立项。对已确定需建设的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立项。

(三)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招标投标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上级部门全程参与,严格审核把关,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四)施工管理施工单位中标后,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签订施工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正确有效实施。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由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五)质量监督单位须建立由校长、分管校长、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六)项目进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施工,项目负责人负责核验项目进度。

(七)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完工后,需办理验收手续,本单位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审计验收。

(八)档案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做好建档工作,按要求将项目建设资料统一收集整理归档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上饶市实验中学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职工。

第二章学习制度

第三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集中学习活动,由各年级、(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会议准备、考勤记录、会议记录、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集中学习无故缺会或迟到超过半小时的视同缺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全体职工要严格按各次学习活动要求,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外,各年级要结合学生特点,每月自行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不低于1次各支部的学习严格按党内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七条年级、科(室)、党支部需使用大、小会议室的,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安排,会前会后的卫生、服务及物品管理由牵头召开会议的部门或科(室)牵头负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职工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对于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业务学习班、培训班,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工作考勤制度

第九条实行上下班作息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为上班时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严禁上班时间从事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炒股、看电影、微信(QQ聊天、刷短视频、浏览购物网站、织毛线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外出到其他单位办公事,均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职工因外出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在部门办公室登记部门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分别在部门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登记。

第十三条年级、科(室)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门或单位及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的,视情况给予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时期和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守好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严格履行各项值班工作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负责学生上下学安全、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处理,对于不够清楚,没有搞准的问题不得擅自答复。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日志,关注学生动向及上课情况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如擅离职守或未及时处理好值班期间相关工作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严禁口头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因事(病)请假者,必须通过腾讯校园学校公众号上按程序办理,先批准后离岗。校领导请假一天之内相互审批,一天以上按干管权限报上级领导审批长请假一天由局长审批,超过一天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长审批。假满后在系统内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凡请假者,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凭医院诊断意见)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条接待从本实际出发,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不讲排场、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接待对象严格落实同城不吃请原则

第二十凡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由对应年级或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由总务处在公务接待平台下单,接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实行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二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财务,节约开支,合理利用资金,现金及周转金严格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实行分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的使用和报销,所有开支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同时,实行大额或大宗开支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分管校长代表领导集体签署意见。

第二十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必须以通知文件为依据,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

第二十七条出差食宿报销。所有符合报销的费用,须有经办人员、部门领导签字、并由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再报分管校长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有收费项目必须坚持按有关文件要求收费,并指定两个人分别管理票据和现金。

第二十九条大件办公用品或一次购买一种办公用品价值超过3000元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向领导班子提出,经批准后按程序报采购中心联系购买。

第三十条办公所需信笺、笔墨等一般办公用品和纸杯等消耗品,由办公室制定计划,经长或分管副长同意后,由总务科统一购置,发放。同时各年级、科室要按照节能降耗的要求,节约使用纸张、水、电等办公消耗,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

门卫值班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门卫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天6:30开大门,24:00关大门,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与门卫联系。

第三十二条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下班及双休日期间,要经常性对教学楼、办公楼及大院进行巡逻,管护好花草树木,对损害院内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做好来客来访登记,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保安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行卫生区包洁责任制。一是各年级办公室室内卫生由各年级人员负责打扫,并保持整洁各班卫生由学生打扫并由学生会负责检查;二是场院由保洁负责打扫

第三十三条严格按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执行。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秘密信息及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普通传真递送和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第三十五条凡需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严格物理条件隔离,严禁其他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规定,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保存、传输、打印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软盘、光盘、U盘上保存涉密信息。

第三十七条发布信息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上网发布的资料必须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专职人员上网发布,文责由撰稿人自负。不得在聊天室、论坛、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敏感信息。

第三十八条涉密文件实行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由档案室负责,各部门有涉密文件的必须由专人进行严格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涉密文件传阅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十章安全制度

第四十条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安全负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四十一条部门各年级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体教职员工及全体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确保人身及办公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置。

第四十二条年级各班放学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重要文件资料。严禁将自己使用的单位钥匙,乱配给别人,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单位。教学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严禁私自接拉电源,乱接电线、禁用电炉。不得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办公室内,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四十三条财务室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险柜及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过夜。档案室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四十四条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要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职,提高警惕,做好巡查工作,填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遇事慎重处理,重要事宜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奖惩制度及附则

第四十五条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受上级检查得到肯定或有关单位表彰的,视情经研究后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凡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的干部职工,按干管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实验中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上饶市实验中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园道路,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综治办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须到上饶市实验中学综治办登记备案(只限本校教职员工),并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无登记备案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上饶市实验中学机动车备案登记,录入车辆识别系统,原则上仅允许下列车辆备案:教职工自备机动车辆、垃圾清运车辆学校各部门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其机动车辆若因工作需要,需备案登记的,由该部门出具证明并经综治办批准后,录入系统。在以上范围外的车辆,一律不得录学校车辆识别系统

第五条来校联系工作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有关证明、有效证件,说明入校事由,经门岗执勤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禁止出租车(含共享单车)驶入校园,若有特殊情况则须经校保卫处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凡外单位参加在我校举行的各种会议或进行有关公务活动的外来车辆较多时,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天向综治办备案,门卫核实后放行。

第七条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经门卫问清情况后,可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同时向综治办报告。

第八条基建、装修、维修、绿化、装卸等工程用车,主管部门应事先到综治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上述车辆应在工程区域内或指定的路线上行驶。

第九条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的机动车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通行的机动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行驶通过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停车避让。运载货物车辆须凭物品主管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明方可出校门。

机动车在校园内调头、倒车,须看清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在校内陡坡上不准调头、倒车。

第十一条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停车位停放,不得停放在交通道口、楼道门口等会影响其他车辆和学生进出的地方。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时,须拉上手刹车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外单位及校外人员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的,须经综治办同意。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通过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库)和停车线内。

第十六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校园内驾车行驶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不得将自行车、助力车驶入篮球场、田径场等运动场所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照规定使用非机动车辆上下学,不得驾驶机动车或电瓶车进入校园。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十接送学生车辆一律停放在学校校门外道路两边,按临时车位有序停放。

第十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文明行驶,礼让行人。

二十行人在校内道路应遵守交通秩序,走人行道或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不边走边看手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玩滑板车、轮滑、打球等有碍交通的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二十一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楼等建筑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和堆积物品。

第二十学生放学高峰期(放学铃响后,十五分钟内),任何机动车辆(包括有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进出校园。所有车辆必须给学生让行。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需要占用道路施工,须事先报备总务处、综治办。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综治办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确立和维护好校园交通标识;

(二)负责进出校园机动车辆的验证、备案登记工作;

(三)引导和指定车辆的行驶线路和停放位置;

(四)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及时纠正违章违规,不文明停车等行为;

(六)学校遇有重大集会、外事等活动时,综治办应临时调整各类车辆的进出及停车位置,维持好交通秩序。

(七)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时段、路线等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确保交通秩序与安全。

第二十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综治办、办公室等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发生较大或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综治办予以协调;对于产生较重后果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当事人或综治办应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综治办有权限制违规车辆进入校园。对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车辆的、未经允许相关部门对接的外来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第二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综治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取消入校备案。

第二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妨碍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理,或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肇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学校教职工驾驶员安全小组由校办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车辆驾驶员(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十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纳入学校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工作。

三十一卫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校内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1次的,综治办将拍照取证,违反2次的,在全校师生会议上通报,违反3次以上的,综治办将注销当事人车辆校内通许可;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自行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外来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综治办将拍照取证,并对外来单位、个人做出口头劝告或警告,责令纠正,再次违反将纳入黑名单,拒绝进入校园。

第六章

第三十本规定所称的综治及门卫是指综治工作人员及物业保安部员工。

第三十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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