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委党委会议事程序,健全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切实提高委党委会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党委重大事项都应通过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执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委班子成员要根据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委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有关落实情况。
二、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国资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定;
2.研究、部署委机关及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审定以委党委名义向上报、向下传的重大事项;
4.研究、解决委机关及所属企业干部管理与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
5.讨论、决定党委名义下发的工作规则、有关制度;
6.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办理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程序和要求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非党委成员的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委机关部门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委党委会议题由委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分管委领导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安排要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讨论干部问题不搞临时动议。
4.提请党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涉及部门业务交叉的,要事先沟通达成一致;参加党委会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按要求准时参加,并严格控制汇报时间,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5.集体议事时,在听取议题单位汇报,分管委领导进行必要说明后,与会同志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各方面意见作出决策。研究干部任免事项,须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并按规定票决。
6.党委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并按规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