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及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三条 中共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局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医疗保障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医疗保障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医疗保障工作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市本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本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直机关工委对我局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对我局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局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本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局党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及其他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局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要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五条 局党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成员提出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会前与驻局纪检监察组进行充分沟通。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局党组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进行表决。
局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如实做好记录,经党组书记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决策一经作出,要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要坚决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其他有关局党组规章制度,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