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饶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公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政策性文件是否进行解读;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投票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专题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开展评议。采取投票、查阅网站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