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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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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67

(此件动公开)


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勤廉上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欧洲五大联赛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项目策划生成、立项审批、招投标事项监督、合同监督、项目实施、工程项目概算调整、项目资金监督、项目后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条  政府投资原则、方式及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欧洲五大联赛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景观、绿化、亮化的过度化。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欧洲五大联赛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主审以外材料,实行容缺办理,加快项目审批。

  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建设的项目,需经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并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要求执行。

条  对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投资1亿元以上),需经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节能审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管理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申请项目代码,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同时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地勘报告等;

(五)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项目总体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六)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批;

(七)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等;

(八)招标文件备案和依法招标;

(九)签订合同;

(十)施工许可,开工建设,规划放线、验线;

(十一)项目单位自验收,自然资源、住建、人防部门联合验收

(十二)结、决算审查;

(十三)资产移交。

对需要基坑开挖、土石方平整工程量大的项目,可分段立项,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和基础规划审批意见,住建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缩减为4个工作日。公路工程一般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缩减为7个工作日。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生态环境、建设、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七)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合同;

(八)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九)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负责组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项目工程竣工审核,组织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第二章  项目策划生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欧洲五大联赛: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一把抓”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各自发展规划需求,统筹做好政府投资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1日—10日,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商自然资源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关部门通过上饶市多规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各自专项规划、行业技术要求开展合规性审查,提出本领域、本地区的项目建设条件。

第三章  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第一节  项目前期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除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节能报告的委托评估费用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价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欧洲五大联赛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对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三)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四)对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设计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由市住建局统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并组织编制、审查施工图预算(按规定属于财政投资评价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预算评价工作),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招标控制价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招投标事项监督管理

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施工图预算的评价结果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三节 合同监督管理

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项目单位要求提供相应履约担保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

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应从中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规定退回至中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完工工期后三十日。工程延期的,保函的有效期应相应顺延或续保。

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布。

项目单位应加强监管,严防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模式完成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联合测绘中介时间十个工作日)。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后应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或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节 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十条  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核、备案、预算评审制度。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不增减合同价的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同审定后实施。

(二)工程变更增减合同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审核,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原预算评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工程变更增减合同价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预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并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需紧急变更的特殊情况而又无法及时按正常程序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先行主持现场变更工作,变更方案实施的同时应告知相关部门,并在合同条款时效内补办变更手续。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施工图变更的应由原图审单位进行图审,并报住建部门备案,涉及消防设计审查的,需重新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交通、水利等其他领域项目应按上述要求结合行业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变更。

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隐蔽工程实行会签制度,并做好记录。重大隐蔽工程,项目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签证。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共同现场签证的,项目单位可先组织实施,事后核查补签。会签记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十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欧洲五大联赛上饶)”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三十条  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五节 工程项目概算调整

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上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请示;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批复核定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

(五)资金来源证明。

第六节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依法办理工程款项拨款手续,从项目专户转入承包方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对工程款实行“阳光支付”制度。

(一)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在合同中明确担保条件和支付方式,其支付方式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年度工程计划合理确定。

(二)进度款拨付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百分之七十,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量价款的百分之八十。

(三)竣工价款结算应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后评价管理。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财政部门应安排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

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后评价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自评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五章  法律责任

四十三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章    

四十五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具体事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四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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