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五大联赛某马鞋业有限公司与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关键词:电信诈骗、财务管理、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欧洲五大联赛某马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茹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监事。程某自公司成立时其一直担任公司出纳一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4 000元。
欧洲五大联赛:11月11日上午10时,一名自称是“正康实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该公司人事部转到程某办公室的座机电话,以“要与程某对接一下正康实业公司开具发票一事”为由添加程某的QQ号,该人的QQ昵称为“正康实业有限公司”。几分钟后,程某通过QQ将公司的开票资料发送给他,10时13分,该人将程某拉入名为“欧洲五大联赛某马鞋业有限公司(3)”的QQ群。进群之后,群里名称为“茹某某”的人让程某在该QQ群里备注好名字,同时询问程某“是否与正康实业对接好”,其回复“好了”。10时22分,群中“陈奶宁”与“茹某某”进行对话,即“在忙吗刚刚打你电话不接,有份合同文件需要你过目确认一下”;“我现在在开会不方便电话,文件你扫描发到我邮箱,等下我在看”;“好,你先忙”。10时24分,名称“茹某某”在QQ群里联系程某,让程某查公司账上可用余额并将余额截图发群里,10时30分程某依约照做。10时35分,名称“茹某某”的人指示程某从公司账户上支付198万元到左硕勇账户,付款用途备注合同款、加急支付、手续后补。程某在群里询问“这个是个人账户?到时开票是?”,名称“茹某某”回复“手续我回去再补,你现在安排、付好把交易凭证发群里就行”。10时48分,程某将转账截图发至群里。10时55分,九江银行向金马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茹某某发送短信通知,内容为“贵单位2891的账户于11月11日10时47分转出资金1 980 000元,对方户名为左某某”。程某在转账后感觉有点不对,10时56分打电话给九江银行的洪炜反映被骗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洪炜查询后于10时58分回电称钱已汇出。11时2分许,程某电话向婺源县公安局报案,随后到公安机关说明详细经过。原、被告对此事也进行了协商,均未果。事发后,被告从原告公司辞职。
2021年1月4日,欧洲五大联赛某马鞋业公司向婺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申请。后,欧洲五大联赛某马鞋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处程某赔偿损失198万元。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从程某错误汇款属履行本职工作行为,认定案涉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次通过主动查阅欧洲五大联赛某马鞋业有限公司的财务制度、分析原被告在整个被骗过程中的行为,进而准确认定欧洲五大联赛某马鞋业有限公司与程某在此次被电信诈骗过程中各自的过错程度,并在综合考虑程某实际收入、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完备、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程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最后,承办法官根据当前婺源县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完备、管理有漏洞的实际情况,借此案为契机在全县中小企业中开展了一场“企业财会人员如何预防电信诈骗”的法治宣传活动,为中小企业自我完善财务制度,免受典型诈骗损失敲醒了警钟。
【典型意义】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优化营商环境重要的司法举措之一,同时通过民事手段尽力挽回被诈骗企业经济损失、缓解企业基础生存发展压力,提高企业自身预防和化解电信诈骗能力,也是司法机关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的应有之意。本案通过综合考虑财务人员实际收入、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完备、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财务人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公司的经济损失、缓解了新生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金压力;其次,本案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主动向企业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引导和帮助县域内广大中小企业健全和完善了科学的财务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中小企业自身预防和化解被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了广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号: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民初2127号
编写:婺源县法院汪红鸾
审核:婺源县法院王智星
欧洲五大联赛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孙某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公益诉讼 上饶鸡腿
【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起诉人欧洲五大联赛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孙某于欧洲五大联赛:5月开始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拼多多注册二家店铺,销售真空独立包装的“上饶烤鸡腿”。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孙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地点系其家中,该加工地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相关许可证;二是销售的商品系无产品信息或冒用其他生产企业信息的商品。三是销售的“烤鸡腿”的主要原料实际上是“鸭边腿”,但其在食品成分表中标明为“鸡腿”;四是在电商平台上注册店铺信息时,系用其在别处的店铺信息注册,且在填写产品参数时,系冒用其他企业信息。欧洲五大联赛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销售无产品信息或销售假冒食品标签的食品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销售无产品信息或假冒他人食品标签的行为、用鸭腿冒充鸡腿的行为、假冒其他企业信息填写产品参数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故请求法院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被告孙某辩称,上饶鸡腿是地方习惯的称呼,实际一直都是用鸭腿代用的。产品没有标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欧洲五大联赛:5月开始,孙某在拼多多上注册“上饶烤鸡腿现烤熟食真空包装”“上饶烤鸡腿”,在淘宝上注册“上饶鸡腿 万力店”三家网络店铺,销售其生产的真空独立包装的“上饶烤鸡腿”。孙某从冷冻批发市场购进鸭边腿,放在家中生产加工“上饶烤鸡腿”。生产加工“上饶烤鸡腿”的地方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相关许可证,并且现场有加工“山鸡腿”的行为。孙某在淘宝网、拼多多上注册的店铺,店铺信息用其在别处的店铺信息注册,且在填写产品参数时,冒用“欧洲五大联赛林某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裕某食品有限公司”“德州报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信息,并在网上找人制作不干胶标签后,贴在自己制作的食品包装袋上对外销售,食品成分表中标明为“鸡腿”。
【审理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市监局、公安局、检察院多方取证,被告孙某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予以惩戒。但本案涉及的“上饶鸡腿”,是上饶知名小吃品牌,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影响力,大街小巷均有售卖,该案的处理将产生社会示范效应。因此,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重考虑和衡量: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孙某在没有获得食品生产相关许可证的场所生产加工假的“上饶烤鸡腿”,并且“上饶烤鸡腿”包装上冒用其他公司的信息制作商品标签网上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
2.护航本地名优品牌。“上饶鸡腿”是上饶的一张美食名片,已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有价值的声誉,如果不加以适当保护,那么市场经营乱象将愈演愈烈。承办法官主动担当,严厉打击假冒伪造“上饶鸡腿”的不法行为,用司法手段为“上饶鸡腿”护航,让这一区域品牌发挥持续性影响力,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3.以案说法精准宣传。本案充分研判后,承办法官选择在“3·15”前夕判决,并积极通过法院官网公开宣传,既展现上饶法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又打造上饶地区“上饶鸡腿”的良好品牌形象。该案被《新法制报》、中国法院网刊登和转载,取得了正面的社会效果。
本着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原则,承办法官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孙某多次沟通,结合孙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认错悔过表现等情节,也考虑到疫情之下个体经营户经营之艰,综合认定被告孙某承担55,389.81元的赔偿金,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孙某当庭履行给付赔偿金的义务。
【典型意义】
食品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每个人都必然关注的问题,既涉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又涉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经济利益。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有损本地知名品牌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本案的意义在于:第一,告知“上饶鸡腿”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的生产环境、商品信息负责,安全、规范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判决结果要为市场经营主体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售卖“上饶鸡腿”的商家应合法经营,共同勾勒“上饶鸡腿”新时代名片。第三,“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法官埋头办案时,也要立足主责主业,紧把本土经济发展脉搏,彰显司法担当,对本地品牌经济具有深远意义的案件,要内强打击、外树形象,因时借力、以案普法,全力打造让社会公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极力营造让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相关案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赣11民初515号
编 写:上饶中院 鲍 仪
审 核:上饶中院 韩 扬
欧洲五大联赛新某科技有限公司
与欧洲五大联赛华丽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买卖合同、反诉、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XHL20160331,该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订购双面抛光机40台,修正盘12套,精雕机120台,自动上下料装置(又名机械手)120台,合同总价款32,949,600元,该合同价格已包含设备、税金、运输、保险、调试、培训及保修费用。合同书约定陈元某为原告方的联系人,王金某为被告方的联系人;2.原告保证合同中所有设备是最新制造的,其规格、数量、质量、技术指标符合《设备规格书》和本合同的要求。合同签订后被告需支付6,000,000元作为定金,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第一笔货款后设备在2016年2月底前到达被告方工厂,并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被告在2016年10月底开始每月付总货款5%直至付完为止;3.设备验收:设备到达被告工厂后,双方共同开箱验货,在验收过程或设备运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与合同规定的型号、数量、质量不相符的情况,原告保证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免费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原告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共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书面通知卖方,若因买方原因无法在设备到达施工现场15天内安装调试则视为验收合格,但等买方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后,卖方仍有责任免费及时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设备调试完毕后,双方组织人员共同按照产品规格书中技术指标验收。合同同时进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5年12月25日,被告以汇款形式向原告支付合同定金6,00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2月21日、2月23日25日、3月1日、3月3日、3月7日陆续向被告发货19批次,累计到货双面抛光机40台,修正盘12套,精雕机120台,自动上下料装置120台(机械手是2016年3月1日-7日送货到厂)。原告向被告开具涉合同货款金额32,949,6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另查明,原、被告先后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XHL20160331的设备买卖《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10,452,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XHL20160331的设备买卖《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2,200,000元,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XHL20160331的设备买卖《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481,6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合同书中约定的机械设备,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自2017年1月起至2019年10月以直接汇款转账、银行汇票、债权转让形式向原告滚动支付货款,累计支付货款为41,500,244.83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自动上下料装置(机械手)调试试用时因该设备的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后,双方就自动上下料装置(机械手)货款支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被告以此拒绝支付合同框架下有关自动上下料装置(机械手)的剩余货款4,099,155.17元,已经支付该自动上下料装置(机械手)的货款为1,780,844.83元。
【审理情况】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20台自动上下料装置这一类设备的调试验收问题,原告诉称其已经将120台机械手通过物流送货至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对应的货款。本院认为,在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特别是精密设备,较一般性生活消费类商品在产品质量和技术性指标上有更高的要求,在产品交付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被告订购其产品设备,其合同目的是订购的机械设备能够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安装投产后能正常实现设备功能。对于原告方而言,送货到被告工厂不能视为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在仅履行送货到被告工厂义务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交付产品业已通过被告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原告并未取得货款支付请求权,依据证据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动上下料装置(机械手)合同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基石越稳固,市场主体的预期越稳定,就越能汇聚各类生产要素、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从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到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切实实施民法典,深化诚信建设,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激发企业家精神,司法都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有了法治护航,市场主体才能心无旁骛、长远打算,创业创新创造动力才能不断迸发。
相关案号:玉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民初3865号
编写:玉山县法院于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