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医疗保障局依职权决策和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部门、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每年度1月15日前各科室、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局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建议,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未进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增列的事项,由分管局领导或各科室、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增列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同意增列的,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七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地区政府、部门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部门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室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对决策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
局法规财务科负责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派驻纪检组负责从是否符合廉政制度、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洁性评估。
第十一条 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修改内容再次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有关地区、部门或者单位对决策草案初稿分歧意见较大的,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承办部门应当向局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部门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并附公众、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廉洁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承办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承办部门应当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局法规财务科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部门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部门完善相关程序。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十五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的机构负责人和决策事项起草、实施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讨论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同时还可以邀请市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六条 通过决策事项的,应当确定牵头实施部门。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决策事项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或者公布公众、专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通过后,局办公室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局长办公会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
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实施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形成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目录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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