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欧洲五大联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公众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涉及以下内容的议题,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决策部署;
(二)涉及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三)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有关社会管理问题。
第四条 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由局办公室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每年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 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精神,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会议精神。
第六条 涉及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会议研究通过的相关政策,按公文审核印发程序印制发布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会议公开痕迹资料需妥善保存,具有以下内容:
(一)议题单、会议纪要有明确的邀请公众代表的记录;
(二)邀请参会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住址、电话等基本情况记录。
(三)会议现场拍摄照片留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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