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五大联赛:印发鄱阳县健康扶贫工作推进办法的通知
健康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重大举措,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重要实践,是推进健康鄱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欧洲五大联赛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107号)、《欧洲五大联赛:印发欧洲五大联赛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48号)《欧洲五大联赛:定期报送健康扶贫工程进度报表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49号)、《欧洲五大联赛:印发(欧洲五大联赛:建立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赣扶移字[2016]37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厅字[2016]134号)和《鄱阳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深入推进我县健康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救治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
第二条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县、乡、村有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大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加强贫困人口健康管理,不断提升贫困人口健康意识和防病知识。到2018年,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人社、卫计、民政、扶贫的领导为副组长的健康扶贫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分管扶贫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县卫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残联、县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县卫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计委主任兼任,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扶贫办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具体负责健康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逐项抓好健康扶贫工作任务的落实。并由县财政府解决不少于10万元工作经费,放县扶贫办列支。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贫困地区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人社、卫计、扶贫、民政、财政、保险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群策群力,建立协调高效的健康扶贫工作机制。
第六条 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于健康扶贫工作始终,针对扶贫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突出重点疾病和主要致贫因素,统一政策、统筹资金,重点向贫困群体、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倾斜。
第七条 根据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健康状况,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策,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对支出型贫困,加大保障力度;对康复性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对潜在性贫困,强化疾病预防;实行针对性、差异化、防治结合的健康扶贫策略。
第八条 以贫困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为导向,加强调查研究,遵循医学规律,科学合理,精准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以群众的受惠程度作为衡量健康扶贫工作的重要指标,加强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定期报送进度报表,确保健康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 工作对象
第九条 工作对象是全县各贫困村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提高医保水平,让贫困人口“看得起病”
1.加大居民医保保障力度(整合前为新农合)。即:
(l)免除个人缴费。(2)免除住院补偿起付线。(3)免除住院押金。(4)免除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 (5)提高门诊慢病补偿比例。 (6)提高门诊慢病补偿封顶线。(7)提高15种重大疾病居民医保保障水平。
2.提高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3.建立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制度。
4.完善政府救助机制。
第十一条 实施分类救治,让贫困人口“看得好病”
5.进一步摸准贫困对象。
6.制订精准救治措施。
7.继续实施10类大病免费救治。
8.加强贫困残疾人健康扶贫工作。
9.加大民政大病救助力度。
10.推进单病种控费。
11.切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
第十二条 提高服务能力,让贫困人口“看得上病”。
12.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3.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机制。
14.设立扶贫病房(病床)。
15.实行“三先一后”便民政策。
16.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
17.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
18.加大对口支援力度。
19.加强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
20.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1.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公共卫生,让贫困人口“防得好病”
22.为贫困人口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23.免费进行健康体检服务。
24.提供免费签约服务。
25.实施慢病综合防治行动计划。
26.加强健康教育。
27.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8.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四条 做好健康扶贫其他工作.认真对接好省市健康扶贫工作考核,组织好县内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按省市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和工作推进情况等。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落实责任分工
一、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工作责任分工
(一)卫计委牵头负责,人社局、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
1. 进一步摸准贫困对象。要在建档立卡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核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患者的具体情况,把致贫的病因找出来,并一户建立一份档案;
2. 制订精准救治措施。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摸查结果再进行分析研判,按照精准到户、精准到人、精准到病、精准到策的理念,对大病贫困患者要实行分类救治,能一次性治愈的,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进行维持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健康管理的由医疗机构配合实施。通过分类施策、精准管理,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患者进行动态监测;
3. 继续实施10类大病免费救治。继续实施“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手术、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免费救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免费救治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并将尿毒症免费血透列入按病种付费;
4. 推进单病种控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9个病种,进行单病种控费,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5. 切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严格落实《欧洲五大联赛: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快分级诊疗建设,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6. 设立扶贫病房(病床)。在县、乡医疗机构设立扶贫床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化医疗服务。县级医疗机构按总床位的5%左右设置扶贫病床,各乡镇卫生院设置扶贫病床不少于2张;
7. 实行“三先一后”便民政策。对急需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病人实行先检查、先诊断、先抢救治疗,后办入院手续和交费“三先一后”医疗卫生服务便民惠民措施;
8. 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和功能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17年90%的中心卫生院、75%的一般卫生院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要求,10个乡镇卫生院达到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4个乡镇卫生院达到省级示范标准。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支持中心乡镇卫生院加强特色专科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优先实施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
9. 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才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卫生机构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加强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
10. 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承接好省级医院对本县公立医院的对口支援,完善县级三家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机制,选派以主治医师为主的技术骨干对口支援,帮助提高卫生院服务能力。开展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村级卫生室活动,由卫生院选派以执业医师为主的技术骨干对口支援村级卫生室,帮助提高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11. 加强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确保用三年时间(2016年完成25%、2017年完成40%、2018年完成35%)全面完成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任务,力争实现每个行政村有1所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所需资金由政府统筹解决;
12.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努力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乡村医生;
13. 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努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并纳入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行门诊统筹。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管理,将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统一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目标,以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及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目的,促进村卫生室的健康发展。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广大农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14. 为贫困人口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调查,了解农村群众身体状况、卫生习惯和病史,登记基本信息,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确保重点对象每人有一份电子健康档案;
15. 免费进行健康体检服务。为儿童预防接种,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生长发育指导等服务。为老年人免费进行健康检查、随访管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健康随访次数由每年4次增加到6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体检服务项目;
16. 提供免费签约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与农村群众签订服务契约,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诊服务和卫生政策宣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点对象签约覆盖率达80%以上;
17. 实施慢病综合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计划》,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体检、巡诊、健教”三方面10项免费防治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送医上门,以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为平台,综合提供健康体检、随访干预、知识宣教等服务;
18. 加强健康教育。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针对贫困群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增加发放健康宣教处方等资料,宣教资料不少于15种;
19. 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照要求实施贫困村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和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及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育龄妇女免费发放叶酸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现全覆盖;
20.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升居民健康意识,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控力度。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加强肿瘤随访登记及死因监测,扩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覆盖面;
21. 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支持力度,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公立医院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建立合理、灵活的用人机制,通过事业单位招聘,三年内要补齐公立医院空编人员,加大县级公立医院基础设施、设备等能力建设。
(二)人社局牵头负责,卫计委、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
1.加大居民医保保障力度(整合前为新农合)。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四免除、三提高”政策,即:
(1)免除个人缴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免除个人需缴纳的参保费用。
(2)免除住院补偿起付线。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直接按现行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3)免除住院押金。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凭户口本、身份证、医保卡、健康扶贫救助证等证件免缴住院押金。
(4)免除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在全县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无医疗业务乡镇卫生院需就近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实行门诊统筹,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就诊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诊疗费等,所需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直接报销。
(5)提高门诊慢病补偿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门诊慢病(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等15类)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50%。
(6)提高门诊慢病补偿封顶线。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门诊慢病补偿年度封顶线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7)提高15种重大疾病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患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治疗,居民医保补偿提高到75%和70%;
2. 提高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实施“一降一升”政策,即: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下降50%,同时补偿比例提升5个百分点,个人年度累计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由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进行分段补偿,即 0-5万元、5-10万元、1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5%、65%、75%比例给予补偿,且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
3. 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机制。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负担自付医疗费用;
(三)扶贫办牵头负责,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
1. 建立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制度。为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予以实施。建档立卡的贫困对象在居民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居民医保政策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部分由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90%,个人负担10%,当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5000元封顶;居民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由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75%,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负担5%,个人负担20%(在县外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个人负担25%)。因病住院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年封顶线为25万元;
2.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民政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卫计委、扶贫办等单位配合:
1.加大民政大病救助力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五保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通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提高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将五保、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2.完善政府救助机制。要健全政府救助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经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疾病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因深度贫困确实难以承受的由政府统筹民政资金和社会捐赠等资金予以适当救助。
(五)残联牵头负责,卫计委、人社局、扶贫办等单位配合:加强贫困残疾人健康扶贫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六)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健康扶贫各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七)发改负责支持县、乡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将健康扶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二、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和情况责任分工
1.卫计委负责:(1)制订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2)制订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并开展考核;(3)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定期督导制度并定期开展督查;(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户数(户);(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数(人);(6)患大病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数(人);(7)患慢性病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数(人);(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签约服务人数(人);(9)落实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10)达到每个乡镇建设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11)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数(所);(12)没有卫生室的行政村数(个);(13)总人口数(人)(指县级当年总人口);(14)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15)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人);(16)当年传染病新发生病例数(人);(17)当年地方病新发生病例数(人);(18)慢性病病例数(人);(19)当年孕产妇数(人);(20)当年孕产妇死亡数(人);(21)上年出生人数(人);(22)当年出生人数(人);(23)当年婴儿死亡数(人);(24)当年出生缺陷发生例数(人)。
2.扶贫办负责:(1)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户);(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人);(3)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元/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90元);(4)参加补充保险总人数(人);(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补充保险人数(人);(6)补充保险补偿人次数(人次);(7)补充保险筹资补偿金额(万元);(8)补充保险补偿金额(万元);(9)将健康扶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
3.人社局负责:(1)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数(人);(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数(人);(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数(人);(4)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当年门诊总人次数(人次);(5)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当年县内门诊人次数(人次);(6)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当年住院总人次数(人次);(7)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当年县内住院人次数(人次);(8)建档立卡贫困患者门诊和住院总费用(万元);(9)基本医保补偿(万元);(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万元);(11)医疗机构合理诊断、合理检查检验、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12)医疗机构的医保目录配备情况;(13)医疗机构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使用率(%);(14)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自费项目占比(%);(15)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16)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减免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检验费、床位费等情况(万元);(17)纳入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情况。
4.民政局负责:(1)其中:民政医疗救助补偿(万元);(2)其中:其他补偿(万元)。
三、健康扶贫工作考核责任分工
(一)迎接省市健康扶贫工作考核责任分工
1. 卫计委牵头负责统计,人社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户户数;(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就诊率;(4)达到“三个一”目标贫困县所占比例;(5)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7)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慢性病患病率;(8)县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9)制订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10)制订健康扶贫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11)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定期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向上级报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材料及相关数据;(12)落实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13)对贫困家庭患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等10类重大疾病继续实施免费救治;(14)推进贫困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370个行政村公有产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标准化建设);(15)推进扶贫病房(病床)建设(在县、乡级医疗机构设立扶贫床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床位费等相关费用,优化医疗服务。县级医疗机构按总床位的5%设置扶贫病床,各乡镇卫生院设置扶贫病床不少于2张)。
2. 人社局牵头负责统计,卫计委、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
(1)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2)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3)资助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及低保对象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免起付线,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达到90%、80%;(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及低保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病报销比例提高到50%,封顶线提高到4000元;(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提高到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提高到6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到75%;(7)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8)建立县域内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负担自付医疗费用;(9)医疗机构合理诊断、合理检查检验、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10)医疗机构的医保目录配备情况;(11)医疗机构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使用率;(12)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自费项目占比;(1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3.扶贫办牵头负责统计,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
(1)纳入贫困县政府目标考核管理; (2)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核实核准工作开展情况; (3)以县级为单位,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农村贫困人员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
4.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将农村特困供养、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救助范围。
(二)对本县健康扶贫考核,按《鄱阳县健康扶贫工作考核细则》各负其责。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健全机制,激发活力。为认真落实各项健康扶贫政策措施,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水平,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建立健康扶贫工作督导检查、调度会、定期报表、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康扶贫工作督导制度。
1.成立督查组: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健康扶贫工作进行督导调度;
2. 督导内容:督导内容包括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实施大病分类救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组织领导、精准识别,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
3.督导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成员单位或乡(镇、街道)健康扶贫成效、工作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结合当次督导重点环节和内容,形成督导报告;
4.督导时间: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要每季度对本县健康扶贫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每季度健康扶贫工作督导报告于每年3、6、9月底前报市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督导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健康扶贫重点工作进展、当地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等。
第十八条 建立健康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根据督导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情况和各单位履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健康扶贫工作调度会,调度会由县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康扶贫工程定期报表制度。为及时掌握我县健康扶贫工作进度和取得的具体成效,确保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定期报表制度。
(一)报表内容:
1.《欧洲五大联赛省健康扶贫工程进度基本情况调查表》;
2.《欧洲五大联赛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情况调查表》;
3.《贫困县健康扶贫成效指标情况调查表》。
(二)报送时间:
1.1—11月份。县扶贫移民办、民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负责的相关数据报送县卫计委、人社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分别于每月8日前完成本部门负责的相关数据填报,县卫计委、人社局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数据以电子报表报送市卫计委、人社局;
2.12月份。县扶贫移民办、民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于12月5日前将本部门负责的本年度相关数据报送县卫计委、人社局。县人社局、卫计委分别于12月8日前将本部门负责的本年度相关数据报送县卫计委、人社局。县卫计委、人社局汇总,制作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送县扶贫移民办、民政局盖章。县卫计委、人社局于12月10日前将电子版报表、纸质盖章报表报送市卫计委、人社局。
(三)报送要求
将健康扶贫工程进度报表定期报送的质量和及时性纳入考核范围。县卫计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应当依据本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健康扶贫工程进度相关数据定期报送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瞒报、谎报情况,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制度。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有关要求建立本县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内容附《鄱阳县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奖惩制。为确保健康扶贫工程有效实施,实现我县早日脱贫,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奖惩制度。
1.奖励:对在健康扶贫工作中成绩突出,有突出贡献的,有实招、成效明显的,给予全县通报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2.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问责
(1)单位主要领导不力,健康扶贫工作不实、履职不到位的;
(2)工作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瞒报、谎报健康扶贫工作数据的;
(3)影响全县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成绩,且成绩靠后的;
(4)完成任务达不到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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