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清单列表 | ||||||||||
导出单位 | 上饶市体育局 | |||||||||
序号 | 权力编码(主项) | 目录名称(主项) | 主项部门系统 | 子项名称及编码 | 子项部门系统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认领部门 | 备注 |
1 | 360233005000 | 对违法使用、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体育系统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省,市,县 | ||||
2 | 360633003000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检查 | 体育系统 | 行政检查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欧洲五大联赛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赣体竞字〔2005〕32号)第八条:省体育局监督检查二、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
省,市,县 | ||||
3 | 360633004000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体育系统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省,市,县 | ||||
4 | 36063300500Y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 | 体育系统 | 360633005001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 | 体育系统 | 行政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省,市,县 | ||
5 | 36063300500Y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 | 体育系统 | 360633005002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 | 体育系统 | 行政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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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60633006000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体育系统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
7 | 36073300100Y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与撤销 | 体育系统 | 360733001002二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与撤销 | 体育系统 | 行政确认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的申请。 2.《欧洲五大联赛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赣体竞字〔2005〕32号)第六条:省体育局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体育局。被授予二级运动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市范围内二级运动员审批。第七条:省体育局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全省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被授予三级运动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三级运动员审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二)违反《办法》规定期限授予等级称号;(三)违法本细则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授予技术等级称号;(四)不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授予的等级称号;(五)审批单位指使、授意或帮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成绩获取的等级称号;(六)申请人故意欺骗、隐瞒审批单位提供虚假成绩获取的称号。对出现(五)、(六)款情形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登记称号。 |
市 | ||
8 | 36073300200Y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认定 | 体育系统 | 360733002002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认定 | 体育系统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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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61033003000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系统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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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61033004000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体育系统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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