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上饶市体育局行政权力 | 法律政策文件依据 |
1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与撤销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
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 ( 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 设立站点的审批 |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4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
6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
7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检查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8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年6月26日)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9 | 对违法使用、 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0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 |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1、专项基金由体育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2、单位或个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设立专项基金的,可成立专项基金理事会。单位或个人出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再成立理事会,可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或管理委员会,并作为体育基金会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体育基金会和设立方协商确定;凡单位及个人捐赠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资助工作,不再成立专门的管理或办事机构。 3、专项基金设立后,须冠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或双方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进行宣传、资助、募捐等活动。 4、专项基金的本金保值、增值方式由体育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进行确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序号 | 监管执法项目名称 | 法律政策文件依据 | |
1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检查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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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年6月26日)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
3 | 对违法使用、 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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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 |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1、专项基金由体育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2、单位或个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设立专项基金的,可成立专项基金理事会。单位或个人出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再成立理事会,可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或管理委员会,并作为体育基金会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体育基金会和设立方协商确定;凡单位及个人捐赠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资助工作,不再成立专门的管理或办事机构。 3、专项基金设立后,须冠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或双方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进行宣传、资助、募捐等活动。 4、专项基金的本金保值、增值方式由体育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进行确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暂无相关组织。 |
主办: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上饶市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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