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调解纠纷。
二、依据职责受理行政调解,认真做好接待、来电接听、当事人纠纷受理登记等相关资料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三、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着装恰当,不得参加有损行政调解员形象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调解的纠纷,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调解公正性的言论;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纠纷调解的情况,包括纠纷案情、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情况。
五、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当事人提供与纠纷调解有关各类咨询;对当事人的帮助请求,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解决;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应当采用温和的方式予以拒绝,并作好解释工作;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应当耐心劝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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