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 、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统计局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五、积极主动原则。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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