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统计资料报送和发布管理,确保统计资料上报、提供和发布的统一性、规范性,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包括两种,一种是数据类统计资料,指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获取的可对外公布的进度、年度以及普查和专项调查统计资料;另一种是文字类统计资料,指根据统计数据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报送和发布,是指以“上饶市统计局”或“上饶市统计局某科室或个人”的名义,通过纸质印制、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及其他形式,向省统计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提供或发布的行为。
第四条 统计资料报送和发布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可信原则,即统计资料要如实反映调查结果,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对外发布统计资料要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准确无误。
(三)“先内后外”原则,即统计资料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原则上按照省统计局、市委、市政府等在先,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在后的秩序提供和发布。
第二章 统计资料报送和发布内容
第五条 常规性统计资料,是指以月度、季度和年度为阶段搜集整理的进度、年度统计资料和局正式印发的各类进度和专题统计分析、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等提供的其他统计分析材料等。主要包括《上饶经济社会统计年鉴》、《上饶统计月报》、《上饶统计信息》、《上饶农村经济主要数据》、《上饶工业快报》、《上饶商贸旅游经济动态》以及在市统计局网站上发布的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等。
第六条 专项调查资料,是指按照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等要求以及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的专项调查数据信息及分析研究报告。
第七条 普查资料,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开展的各种普查数据信息及分析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其他统计资料,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组织人员对原始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所获得的统计资料,以及向新闻媒体提供的重要宣传稿件及统计数据等。
第三章 统计资料报送和发布审批程序
第九条 进度、年度统计资料必须执行国家、省统计局和上饶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数据上报省统计局之前,认真开展审核、评估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在经过审核的报表上签字后,送分管局领导审定并签发上报。全市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末常住人口和城镇化率等主要指标数据,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并签发后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条 进度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分析报告,由相关科室承办人撰稿,科室负责人审稿后呈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分析材料必须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等提供的其他统计分析材料,由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的分析材料必须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四章 统计资料发送范围和发布办法
第十二条 《上饶统计月报》、《上饶统计信息》、《上饶农村经济主要经济数据》、《上饶工业快报》、《上饶商贸旅游经济动态》发送范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欧洲五大联赛调查总队;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市统计局机关各科室(队、中心),各县(市、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饶调查队,市直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发布统计新闻,由局领导、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新闻发布稿由有关单位撰写,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对外发布。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的新闻发布稿,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通过媒体记者采访形式发布统计资料,须核实记者的采访资格,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并同时告知综合法规科;通过报刊杂志稿件形式发布统计资料,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新闻稿件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撰稿科室对其中文字内容、主要观点和数据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社会各界(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统计数据,须出具介绍信或身份证,由综合法规科统一负责接待或安排到其他相关业务科室接待提供。提供的数据必须是已公布的数据,未经公布的数据一律不得提供。需要加盖本局公章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若未经上级部门核定之前若需对外提供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由综合法规科统一对外提供,提供时必须注明所提供数据预计数未经上级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利用各种普查数据撰写的分析研究报告,由分管此项普查工作的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八条 通过“上饶统计信息内、外网”发布统计资料和工作动态,按《上饶统计信息网运行与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要求办理。对不涉密、已解密、不需要作特殊加工的统计资料,原则上都要通过“上饶统计信息内、外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上网信息”由相关科室撰稿,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和分管网络局领导签发上网。《上饶统计信息》需在内、外网发布的由撰稿科室根据有关法规审签。通常由撰稿科室在印刷稿发出后报送网络办及时上内、外网,如有不宜在外网发布的,撰稿科室在印发前通知网络办。专题调查如需上内网,由撰稿科室通知网络办上内网。
第二十条 在网上发布的《上饶统计信息》应确保其中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不宜对外发布的数据或与我局对外公布数据有出入的,以及容易引起外界误解的文稿不要在外网发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发布统计资料,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共同修订的《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统字〔2013〕1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处于保密期限内的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无关人员也不得随意打听、过问。对外发布涉密级的统计资料,严格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发布其他统计资料须执行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发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布统计资料出现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及泄漏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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