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统计局网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网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在网络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管理,是指本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网络信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管理,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网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管理;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管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局的保密管理程序规范,明确本局相关业务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本局公开网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网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单位应当提出网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管理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管理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网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管理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管理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网络信息保密管理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网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局不能确定网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局保密委员会对本局网络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网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网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网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网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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