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社会发展局,三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上饶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和《上饶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欧洲五大联赛省水利厅印发《欧洲五大联赛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欧洲五大联赛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我局针对本系统所执行的上饶市地方性法规,编制了《上饶市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仍按《欧洲五大联赛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欧洲五大联赛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不另行制定。
附件:上饶市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饶市水利局
2024年6月30日
附件
上饶市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10月30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欧洲五大联赛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 在准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自然资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1.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五十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3.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八十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4.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在八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一百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5.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6.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在四十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七)违反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违反上述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上述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上述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貌所需资金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主办: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上饶市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000001
赣公网安备 36110202000153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050055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