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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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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检查主体
1 对农药登记试验、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农药使用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 一般2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2 对登记、备案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 一般2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3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欧洲五大联赛省植物检疫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从国外引种生产经营企业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欧洲五大联赛省植物检疫办法》等。 一般2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4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检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一般1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5 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采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一般1次/年 科学技术和资源环境科
6 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兽药GLP/GCP机构,兽药研制单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欧洲五大联赛: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欧洲五大联赛: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等。 兽药GLP/GCP监督检查:依据企业申请决定,一般1次/年;兽药飞行检查:其他一般1次/年。 畜牧兽医科
7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欧洲五大联赛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相关动物饲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欧洲五大联赛省动物防疫条例》等。 一般2次/年 畜牧兽医科
8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兽用疫苗生产等企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 1948)等。 一般2次/年 畜牧兽医科
9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等。 一般2次/年 畜牧兽医科
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单位及相关评价试验承担单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卫生规定》欧洲五大联赛: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标准《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的兽药等。 一般2次/年 畜牧兽医科
11 对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畜禽屠宰厂(场、点)等屠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等,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一般2次/年 畜牧兽医科
12 对渔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欧洲五大联赛省渔业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涉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一般2次/年
渔业渔政科
13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一般2次/年 渔业渔政科
1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计划安排实施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和资源环境科
1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安排实施监督检查。 农产品安全监管科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乳制品生产企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19301-2010》等。 一般1次/年 畜牧兽医科
16 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者、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申报企业;绿色食品生产企业 绿色食品标准(农业农村部发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年检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等。 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依企业申请开展;其余事项一般1次/年。 农产品安全监管科
17 对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种子企业、科研单位等试验主体 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方案等。 一般1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18 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蚕种)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种子(含食用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门店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欧洲五大联赛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 一般1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19 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畜禽遗传资源申请企业、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企业主体;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种公畜站、核心场、经销商、养殖场(户)、个人等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牛冷冻精液》《种猪常温精液》等国家行业标准等。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一般1次/年;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一般2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20 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欧洲五大联赛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
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主体 《欧洲五大联赛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一般1次/年 种植业和农垦科(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
21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欧洲五大联赛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欧洲五大联赛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 一般2次/年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22 对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欧洲五大联赛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
一般1次/年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23 对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农田建设参建主体 检查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 一般2次/年 农田建设管理科
2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合同是否符合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一般2次/年 行政服务科(政策法规
25 对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一般2次/年 粮食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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