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上饶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饶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局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督导;市市场与涉外科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总结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做好职责内信息公开工作;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发布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报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概况信息。包括农情介绍、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二)法规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政务动态、突发事件,公告、公示,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考录招聘、表彰奖励。
(六)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招商项目。
(七)行政执法。包括执法依据、执法动态。
(八)公共服务。包括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涉外服务信息。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在政务信息网站发布,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市场与涉外科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局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局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制作、保存的各处室局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涉密的按有关规定提交保密审查;
(二)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须报局领导审定;
(三)在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发布系统中上传已经审定的信息,同时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发布系统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其他局属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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