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等76家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通过EMS方式邮寄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如未收到EMS邮件的组织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科室:上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 话:0793-8198316
上饶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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