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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正面、负面清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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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质量,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正面、负面清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饶市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正面、负面清单

上饶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上饶市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正面、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质量,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正面、负面清单如下:

一、正面清单

(一)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情形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全部由个人发起的不得少于5人,全部由单位发起的不得少于3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4.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5.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6.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7.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0.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11.社会团体发起成立,必须具备“三要素”,即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业务)的广泛性。

成立的必要性是指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其业务应当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发起人的代表性是指发起人应当是行业领头人或具有业界权威;会员的广泛性是指业务范围或会员分布,必须覆盖全市2/3以上县(市、区)

[备注:1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2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3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服务指南,4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六条,5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八条,6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7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8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9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10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1依据为《上饶市市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4.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5.民办非企业单位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9.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且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提供已故名人直系亲属的书面同意。

10.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发起成立,发起人原则上应当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过相同业务机构2年以上,且该组织运行规范,社会反映良好;或该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

对专业性较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医疗和职业培训机构),需严格准入条件。先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再依据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

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开办高中阶段学校条件,经市教育局许可后,方能在市民政局正式办理登记。

市管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资质,经市卫健委许可后,方能在市民政局正式办理登记。

市管民办职业培训(技工)机构,必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培训资质,经市人社局许可后,方能在市民政局正式办理登记。

为保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属性,优先鼓励支持本地有实力,有资源,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个人)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备注:1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2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4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六条,5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七条,6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八条,7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条,8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二条,9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五条,10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11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12依据为《上饶市市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九条,13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负面清单

(一)不予社会团体登记的情形

1.下列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个人会员未达到50个以上或者单位会员未达到30个以上,或者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总数未达到50个以上的。

3.社会团体名称不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范,或者有下列情形的:(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4)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5)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6)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7)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无固定住所的。

5.无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足3万元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6.非直接登记类型未能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7.原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未满1年或撤销登记未满3年的。

8.文件明确不予登记的“老乡会”、“战友会”及类似组织。

9.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利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

10.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社工组织、志愿组织除外),没有必要成立的。

11.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或者为外国人(发起人含境外人员)的。

12.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13.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备注:1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6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7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8依据为《民政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59号)第一点,第9-13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情形

1.未能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范,或者有下列情形的:(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4)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5)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6)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7)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无固定住所的。

4.无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足3万元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未满1年或撤销登记未满3年的。

6.在同一登记机关同一业务领域使用相同字号的。

7.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即有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8.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或者为外国人(举办者含境外人员)的。

9.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备注:1-3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4依据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欧洲五大联赛: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管函〔200032号)第四点,5-6依据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7-10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8还依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欧洲五大联赛: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管函[2000]32号)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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