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省民政厅、省高院等13部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应拓宽保障范围
根据民发〔2020〕125号文件要求,在赣民发〔2019〕4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分类做好失联认定
(一)一般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向申请人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不具备公安部门接警处置的情形。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原则上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特殊情形。对无法采取上述方式认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公安、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沟通衔接,优先按照第(一)种情形开展失联认定,将第(二)、第(三)种情形作为工作补充。
三、精准高效实施政策
(一)开展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定期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信息比对查验。
(二)强化政策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培训,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解读纳入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年度培训重要内容,纳入“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重点宣讲。儿童督导员要指导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儿童,儿童主任要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三)信息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录入与更新,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将儿童及其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从当月计发基本生活补贴。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加强制度衔接。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定”期间及“减员”处理后,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按照“跨省通办、异地通办”“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精神,探索儿童居住证所在地“跨区域”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协同户籍所在地做好相关保障及对失信人员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四、兜牢监护保障底线
(一)实施监护干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家庭监护督促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二)落实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纳入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由户籍所在地落实机构抚养经费。
(三)加强机构建设。加快推进专业化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改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非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依法依规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公安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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