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民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
为解决“先修路建房、后命名,项目名称和标准地名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和《欧洲五大联赛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道路名称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阶段,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就道路名称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对未命名规划道路,由民政部门牵头对规划道路命名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项目组织编制单位。此后书写文件、设计地名标志等应使用标准地名名称。
道路建设单位在依据城市规划实施道路建设项目前,应与同级民政部门确认标准地名后,方可办理立项、规划和建设等相关手续,以保持项目名称和标准地名相对统一。
二、规范建筑物名称
依法设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事项,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在上饶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具体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小区、楼宇等建筑物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阶段应并联申报发改部门立项、自然资源部门用地、住建部门命名等审批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实相符原则申报住宅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名称。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命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
(二)建设单位将符合标准的拟用名称向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命名手续,经审核通过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
(三)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命名手续。重新办理命名手续时,应提交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设单位办理完成命名手续后,在之后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行政审批证件,以及广告宣传、设置标志、预售楼盘、签订购房合同等开发经营活动均应使用经审批通过的标准名称,不得创设其他推广名等非标准名称。
(五)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当前,有些道路、建筑物承建部门擅自命名,未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审核及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就公开对外称呼和使用,随意定名、命名不规范等问题突出,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此,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地名命名管理和使用,切实解决道路和建筑名称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实现全市地名管理使用规范有序。
(二)明确命名程序,规范地名使用。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具体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报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批。上饶经开区、上饶高铁试验区的道路命名统一由市民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信州区、广丰区、广信区民政局对辖区道路命名(更名)正式审批前事先要报市民政局审查,避免市辖区地名出现重名等不规范情况,并在正式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民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要坚持城市规划和道路地名规划同步进行,及时将城市规划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中,要同步审核标准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申报与住建部门审批的建筑物名称一致,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要坚持在办理审批手续中同步审核标准建筑物名称,对建设单位申报与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证照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建立部门联合督查机制,不定期开展规范道路、建筑物名称应用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饶市民政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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