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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五大联赛:公开征求《上饶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饶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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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现将《上饶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饶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国上饶门户网(www.zgsr.gov.cn)和微交通公众号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1213日至20241228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079312328。电子邮件请发:2496922370@qq.com。信函请寄: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89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改革专班,邮政编码334000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13

附件1

上饶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欧洲五大联赛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实施,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落实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措施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服务监督卡(电子服务卡)展示、按标准收费、主动出具发票、车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车况、车容车貌等情况。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对其进行相应扣分,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对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另外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政府部门及媒体表彰(扬)奖励、志愿参加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服务、参加社会公益、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等情形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经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予以公示,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市交通运输局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经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接受培训教育,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主动提供所需档案资料,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20分。

(一)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驾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出租、转让或者伪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证件的;

(四)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由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五)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六)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七)媒体曝光并经查实或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重大服务事件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停运、聚众闹事等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九)煽动、组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非法聚集、非法上访的;

(十)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经查属实的;

(十一)利用巡游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二)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

(十三)不按疫情防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四)本次考核过程中或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10分:

(一)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有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记录的;

(四)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五)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纠纷的;

(六)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无故不服从政府指令参与运输任务的;

(七)驾驶检测不合格或技术未达标准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八)故意破坏车载终端监控、计价器、顶灯等设备,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十)不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

(十一)拾到乘客遗失物品,不主动把遗失物品归还失主或交管理部门处理的。

(十二)参与非法聚集、非法上访的;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5分:

(一)未经乘客同意绕道的;

(二)未经第一乘坐人同意拼车合乘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四)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五)待租标志灯、车载终端、计价器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六)未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

(七)在车站、机场等旅客集散地,不在规定场所、不按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八)不向乘客主动出具专用发票,或票据不清楚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且有违章处理记录的。

(十)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未经注册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3分:

(一)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颜色、标志灯、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因对路线、地理不熟悉而造成乘客损失引起乘客投诉的;

(三)车容车貌不整洁、车身破损、车号牌不清楚的;

(四)不按规定统一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五)行驶中接打电话,车内抽烟、吃东西,向车外抛物、吐痰的;

(六)服务时使用文明忌语;

(七)不找零钱或无零不让利的;

(八)不按要求参加学习、教育、培训的;

(九)停靠公交候车亭上下客的;

(十)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等原因暂时不能提供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不使用暂停运营标志的;

(十一)未按规定显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1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或音响等设施设备的;

(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不提供优先服务的;

(三)车身内外随意张贴广告的;

(四)车内凌乱,驾驶室、后备箱有杂物的。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加分奖励: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事迹的,加10分;

(二)获得市级表彰,或志愿参加应急救援任务的,加5分;

(三)获得县级表彰,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或与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斗争的,加3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文明创建等活动的,或有拾金不昧行为的,加1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电子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市交通运输局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评优的对象,并予以奖励。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将聘用和辞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挂钩,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到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B级:

(一)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二)不参加考核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延续注册和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继续从业的;

(三)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牵头煽动、组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非法聚集、非法上访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已注册,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饶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引导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欧洲五大联赛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简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适用本办法。

上饶市城区包括信州区、广信区、经开区、高铁经济试验区。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工作。

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核等级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AAB表示。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指标包括:

(一)主体责任落实指标:文明规范经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措施落实、合同签订、证件年审、配合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违章及投诉件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车辆维护检测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法、交通违法、电子服务卡的使用、车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媒体曝光、广告发布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完成节能减排、社会公益及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部门及媒体表彰(扬)奖励、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年度考核工作在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并在相关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报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得分在80-89分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得分在70-79分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9分及以下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5.严重损害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6.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私自出租、转让营运证件或车辆的;

8.无故委托他人代管的;

9.煽动、组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非法聚集、非法上访的;

10.无故不参加、不配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考核方法与内容

第九条 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充分应用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数据、巡游出租汽车智能监控中心巡查记录等信息,主动对接交警、信访等部门,多途径收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及时汇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季度扣(加)分情况。

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巡游出租汽车违法行为情况应及时录入巡游出租汽车处罚闭环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与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共享。

第十条 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季度汇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季度扣(加)分情况,并报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季度扣(加)分情况经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2月底前完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收集、统计,形成初评意见,报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考核初评结果经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饶市交通运输局申诉和举报。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认定得分或评定等级,应及时反馈给申诉或举报人。

参与调查核实人员及单位应对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考核等级由上饶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核定。

第十四条 上饶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聘用驾驶员信息、车辆运营证件等情况;

(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文明规范经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措施落实、合同签订、证件年审、配合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违章及投诉件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灭火器配置、车辆维护检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书及处理等情况。含每次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

(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电子服务卡办理登录、主动出具发票、车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经营者及聘用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文明服务、车容车貌达标、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核查处理与整改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完成节能减排、社会公益及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等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及媒体表彰(扬)奖励、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扣分。总分100分,扣完为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将车辆交由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人员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未按规定足额购买车辆法定保险的;

3.不服从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

4.故意破坏车载终端监控、计价器、顶灯等设备,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6.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规、违法参与信访、群访的;

8.辱骂、殴打乘客并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9.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10.聘用被列入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的驾驶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无故拒载、故意绕道、中途甩客、未经第一乘坐人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经查证属实的;

2.《道路运输证》未按期审验的;

3.未按规定安装或正常使用车载终端监控设备的,

4.车载终端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停运检修的;

5.私自粘贴广告的;

6.车辆外观、车内卫生不达标的;

7.未与聘用驾驶员依法签订规范用工合同的;

8.服务质量差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9.擅自暂停或终止经营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2.未遵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制度的;

3.在车站、机场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指挥调度揽客的;

4.聘用驾驶员中有一位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扣10分;两位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扣20分;以此类推。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2.聘用取得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员的;

3.未主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打印税控发票的;

4.未按规定显示电子服务监督卡的;

5.未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进行周期维护作业的;

6.发现乘客失物不主动上交的;

7.驾车时衣冠不整或接打电话、吸烟、吃零食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1.未按要求参加学习的;

2.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器材的;

3.擅自更改巡游出租汽车统一标识的;

4.乱停乱靠、随意上下客的;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锁止左后门的;

6.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加分。总分10分,加满为止。

(一)被省级以上表彰(扬)的,每次加10分;

(二)完成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运输任务,每次加5分;

(三)被市级表彰(扬)的,每次加4分;

(四)被县级表彰(扬)的,每次加3分;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文明创建等活动的,每次加2分;

(六)主动使用新能源车辆投入营运的,每年度加2分。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予以清零,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等级作为巡游出租汽车下一轮经营许可或延续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许可期限内,考核等级连续三年被评为AAA级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列为下一轮经营许可或延续许可优先对象及各类表彰优先推选对象;

(二)在许可期限内,考核等级连续三年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列为下一轮经营许可或延续许可优先对象;

(三)在许可期限内考核等级累计三次被评为A级及以下等级的经营者,作为取消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资格的重要依据,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许可期限内考核等级累计两次被评为B级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考核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季度扣分超过30分的,由上饶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经营者予以约谈。

第二十条 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须参加教育学习:

(一)年度考核等级被评为A级的经营者,次年需参加为期2日的教育学习;

(二)年度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经营者,次年需参加为期3日的教育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二)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上饶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单车考核办法(试行)》(饶运管字〔201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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