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五大联赛_中超赛事下注-足球游戏

图片

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阅读
分享到:
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司法裁判案例学习第4期
【字体:? ?



万年县某植物公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万年县某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违法建筑  处罚方式  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万年县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是由万年某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欧洲五大联赛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2019年12月,该公司在正大街以南、珠溪河以西地块建设地下一层及地上三层的建筑物(框架结构),占地面积666.23平方米,建筑面积1578.2平方米。欧洲五大联赛:3月6日,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向万年县人民政府申请拟将公园管理用房改建在公园的北门广场处,结合北门广场一并启动建设。时任万年县领导在请示上作了批示。欧洲五大联赛:8月19日万年县组织召开了珠溪河公园北大门、管理用房和与之配套的游客接待中心建设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调度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万投集团、植物公园开发公司参加了调度会,形成纪要如下:“一是相关已建建筑物的合规性事项。目前建设的公园北大门、管理用房以及游客接待中心先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选定专家组按建成现状进行论证,特别是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水保等规范条件,与珠溪公园景观风格相协调等等。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规委会审议,由各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二是相关建设手续办理事项。由某集团督促植物公园开发公司尽快完善有关项目建设申报材料,并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依照容缺机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及提出处罚意见。”

欧洲五大联赛:10月30日,万年县某局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未批先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欧洲五大联赛:11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欧洲五大联赛:12月2日,万年县某局作出万自然资罚字〔2020〕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正大街以南、珠溪河以西地块建设地下一层及地上三层的建筑物(框架结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1、责令停止建设,没收建筑物(建筑面积1578.2平方米);2、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8.5%罚款,计人民币114427元。随后,上海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了论证,认为万年县某公园游客接待中心及公园北大门管理用房建筑风格由方案的平屋顶调整为规划要求的坡屋顶,以及对建筑立面的优化措施是可行的。2021年5月11日,欧洲五大联赛某大学欧洲五大联赛省某设计研究总院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会,对上海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论证进行了评审,意见:论证结论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论证报告。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建造案涉建筑物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欧洲五大联赛: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职能部门在查明建设主体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依法区分相关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对于相关建筑已经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在此情况下再对建设主体处以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万年县某局在未查明是否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下,直接处以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剥夺了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对其建筑物的所有权,违反了行政诉讼的比例原则,应当撤销,由万年县某局重新调查、区分后再予处理。但某植物公园开发公司客观上确实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万年县某局采取责令停止建设和罚款方式对上诉人进行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罚款的数额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应当维持。据此,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撤销万年县某局作出的万自然资罚字[2020]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建筑物”的决定;三、责令万年县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案涉建筑物是否应当没收重新调查处理;四、驳回城市植物公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企业经营权、财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以“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的方式对案涉企业“未批先建”的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内容直接影响了案涉企业正在开发、建设的万年县珠溪公园项目中经营权、财产权的实现。通过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在企业违法建设前提下,采取“没收违法建筑”作为处罚方式的适用条件与裁量标准,即处罚职能部门在查明建设主体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应当依法区分相关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有在查明不能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且不宜拆除的前提下,才适用没收违法建筑处罚方式。本案裁判观点具有一定创新性和类案参考价值,对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处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起到积极作用,在司法服务保障企业营商环境层面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撤销万年县某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建筑物”的部分,获得案涉行政机关与企业的一致认同,取得了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

相关案号:万年县人民法院(2021)赣1181行初78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1行终3号

编写人:张明华 王景琪

审核人:王鹿



吴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关键词:聚众斗殴;民生

【基本案情】

欧洲五大联赛:4月18日,昌景黄高铁鄱阳段施工过程中,片石运输方司机被告人汤某某因石子计量的问题与工地负责计量的被告人郭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工地负责计数的被告人裘某某来到现场,使用计数的笔记本敲打了汤某某的头部,汤某某便与裘某某扭打起来。片石运输方司机吴某某见状上前阻拦,也被裘某某打了,吴某某便与裘某某相互殴打。后裘某某打电话给工地负责人雷某,说这边打架了,让对方赶快过来。吴某某见状也发语音到车队微信群,说打架了,让大家都过来,被告人吴某2等十几人看到微信赶到现场,现场双方仍就量方及对错问题进行争辩。争辩期间,雷某、裘某2等人赶到现场,雷某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裘某某用手中的安全帽打向吴某某,吴某2见状便与裘某某对打起来,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互殴。

经鉴定,斗殴参与人裘某某、吴某某、吴某2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欧洲五大联赛:4月23日,裘某某、吴某某、吴某2签订谅解书,互相表示谅解。

另查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将昌景黄铁路欧洲五大联赛段站前工程CJHZQJX-4标二分部项目施工便道工程发包给中驰建工有限公司,中驰建工有限公司将该施工便道工程发包给被告人雷某、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建设。

【审理情况】

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吴某某等11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到拘役六个月不等,其中对汤某某等6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判处实刑的吴某某等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聚众斗殴因生产纠纷引发,而非为了复仇或者争霸,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只造成三名参与人员轻微伤,后果不严重;聚众斗殴参与人均具有正当的工作和职业,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无社会闲散人员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他有预谋的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相比较,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各上诉人经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五名上诉人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经二审改判,对11名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

【典型意义】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本案上诉人系国家重点项目昌景黄铁路工程的承建方及原材料运输方,对其判处实刑,会影响到高铁工程建设进度及年底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综合考虑本案上诉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对可判处实刑也可判处缓刑的,判处缓刑,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及对民生、就业的保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案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刑终558号

编写:林上庆、卓雯玉



玉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鹰潭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疫情  中小民营企业  多轮调解  宽限期     

【基本案情】

鹰潭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小民营企业,因公司经营需要,向玉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后因疫情影响,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贷款到期被执行人无力偿还,玉山某村镇银行起诉至玉山法院,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偿还贷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760万元。

由于款项数额较大,难以筹集资金且被执行公司设在外地,其并未重视,故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多次催促无果后,依法冻结该公司名下财产,挂网准备拍卖。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后主动向执行法官陈述公司受因疫情影响,效益下降,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希望法院能组织调解,为企业争取一点时间。考虑到疫情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都造成了一定影响,此时若强制还款无异于“杀鸡取卵”,将导致企业经营陷入更为糟糕的困境,影响企业存续发展。基于善意文明理念,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轮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暂缓处置财产。该公司获得“喘息”机会后,步入了正常生产经营,其自行处置部分财产,积极筹措资金,依约全额归还了贷款本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因款项数额较大且被执行企业设在外地,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多次催促无果后,依法冻结该公司名下财产,挂网准备拍卖。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后主动向执行法官陈述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案件的执行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执行法官不敢掉以轻心,在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分别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共同寻找案件“最优解”,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活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在执行法官的多轮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企业两个月的宽限期。该公司获得“喘息”机会后,步入了正常生产经营,其自行处置部分财产,积极筹措资金,依约全额归还了贷款本息,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细胞”,受疫影响,经营困难为当前较常见的现象。法院执行涉企案件时,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帮助暂时困难的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从而实现“双赢”,是玉山法院执行法官最关注的问题。760万的执行款,对小微企业而言确为巨额债务,若不加区分地刚硬执行,不留余地冻结拍卖,对濒危企业实为雪上加霜,于本案而言无异于 “杀鸡取软”。但若银行债权难以实现,损失的将是广大储户利益,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本案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研判执行纠纷“最优解”,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案,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通过组织多轮调解,为企业争取宽限期限,助力民营企业摆脱困境,切实做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金融秩序的“护航者”,实现了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多赢效果。

相关案号:玉山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3民初223号

             编写:玉山法院  胡齐、周晓宇、张启彧



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

关键词: 诚信履行 实质解纷 信用体系完善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称: 2018年5月1日原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局)与被告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天樾公馆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上饶天樾公馆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工程付款方式做了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26,927,515.26元,工程付款方式为: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70%,全部工程通过甲方内部初、复验、提交结算资料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5%;甲方成本部结算书初审完成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0%,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3%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2%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其中防水工程部分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签订合同后,经原告施工建设,至2021年3月案涉工程均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向被告申请工程结算,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故拖延结算,应当支付工程款的95%,但根据双方对账被告仅支付187,642,706.32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1,303,531.20元及尚未确认的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各项索赔造价25,809,075.28元未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47,112,606.48元、进度款付款逾期利息455,676.74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

【审理情况】

“破镜又重圆”,企业信任重建。

本案的证据材料繁多,立案标的额达4700万余元,承办法官陈丽珠查阅案卷及证据,深入了解双方企业实际情况后发现,双方对于施工完成工程量并无异议,但因长期磋商协调未果,双方企业之间关系严重僵化,项目已竣工一年之久,互相未交付相关手续和资料,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后续工作均未完成。鉴于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陈丽珠认为案件存在调解可能性,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和企业外部环境改善,考虑到双方均在疫区办公,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远程调解,经过多轮在线对账和十余次电话沟通,双方经过结算确认工程总价2亿2千万余元,未付款项3千万余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方式和时间。

审结不终结,纠纷实质化解。

因双方信任基础较差,双方约定中建某局将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提交给法院,某某公司经专员审核认可后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主动参与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也为了避免双方在交付过程中出现矛盾,到达某某公司公账开户网点现场,在首批近1400万余元欠款支付成功后,将中建某局提交的竣备材料交付给某某公司,同时将剩余款项转移至另一个公账内继续冻结。第一期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有效缓和了双方的矛盾,重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并为后续的分期履行提供了保证;资金及时回笼也减轻了中建某局的经济压力,为持续稳健经营提供有力帮助;某某公司接收竣备材料后即可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推动了案涉楼盘业主办证程序。

被动变主动,诚实守信履行。

某某公司由多家企业合伙经营,众股东投资方向和利益立场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对本案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生效后,某某公司又多次表现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倾向,要求先解除对两个公账的查封冻结。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积极与某某公司沟通,并对其依法释明违约的法律后果,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欠款,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守约方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在信用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的当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某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本应当诚信守法,不如变被动为主动,尽量减少利息损失,避免戴上不诚不信之“雅号”。最终法院在某某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后解除其中一个公账,强制措施的“退”换来了守法履责的“进”,后续付款义务条件成就后中建某局某某公司均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所有义务。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对营商环境最好的注解。营商环境的创造需要监管与保障,更离不开经营主体的自觉维护。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信用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需要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信州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调解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有机结合起来,让诉讼调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把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贯穿审判工作全始终,让保全措施成为企业守法尽责的“紧箍咒”,用司法服务让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助推企业突破经济发展瓶颈不断发展壮大,为保障高质量发展筑牢司法屏障,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中。

相关案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2民初478号

编写:信州区法院 郑康丽

审核:信州区法院 陈丽珠



珠海某某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欧洲五大联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信用惩戒。

【基本案情】

珠海某某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与江苏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某公司”)、欧洲五大联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江苏某某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泰某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远某公司的汽车电池生产设备采取了查封措施,后考虑三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经常居住地在外地,且已查封企业足额财产,解除了对相关人员的信用惩戒措施。

【执行情况】

星某公司是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项目的重点配套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与市场环境变化,出现资金短缺,未能及时支付相关设备采购款。案件受理后,执行法院积极协调沟通,推动双方当事人和解谈判,努力化解案件矛盾纠纷。案件的化解需要三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员对接协调,加上涉外地企业,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影响其差旅安排,不利于案件的化解。因此,执行法院多次与泰某公司协调,释明已查封案涉的相关设备,限制三被执行人管理人员的正常出行,反而适得其反,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了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信用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法理与情理有机结合,为执行案件的化解找到最优路径,避免让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信用惩戒措施使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缓解了疫情期间,企业的困难,为企业下一步的经营调整夯实了基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案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1民初576号

编写:上饶中院  杨洋

审核:上饶中院  程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_欧洲五大联赛_中超赛事下注-足球游戏

欧洲五大联赛_中超赛事下注-足球游戏

图片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主办: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欧洲五大联赛_中超赛事下注-足球游戏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000001
赣公网安备 36110202000153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05005552号-1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互联网+督查
赣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