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银保监分局,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上饶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 上饶市水利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饶监管分局
2022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欧洲五大联赛: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欧洲五大联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欧洲五大联赛:印发<欧洲五大联赛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除《规定》明确外,也可用保险保证保单或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与《规定》中银行保函具有同一性质,均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其管理和使用按《规定》中银行保函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保证保单、担保公司保函格式可参照《规定》中银行保函样本。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其对应的行政区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并对所辖“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实行区域管理。
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实行属地管理(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保证金管理信息平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监管工作全部上线,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网上全流程监管。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也可由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立担保保函或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保证保单替代。各类金融机构开办农民工工资保函业务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各金融机构开展保函业务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机构(含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开具保险保证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受理开工备案时告知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中标备案价(直接发包备案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5%比例储存;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比例储存。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存储工资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限额标准及浮动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在全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可减半执行;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上述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第七条规定限额的限制。
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由“工资保障管理地区”对应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比例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保证金不得低于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三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五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规定实施办法执行。
4.颁发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受理开工备案)
告知单(样本)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及本地区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厅(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厅(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函正本原件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工资保证金 存储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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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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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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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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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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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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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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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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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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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付款)原因 |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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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付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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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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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请你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及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4
颁发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受理
开工备案)告知单(样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欧洲五大联赛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要求,现将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情况予以告知,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具体地址 |
施工 总承包 方名称 |
项目 联系人 电话 |
颁发施工 许可或批 准开工报 告时间 |
信息 来源 部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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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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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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