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一、 依据
(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二)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5号)。
(三) 部门规章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
二、 条件
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要求。
三、 程序
(一)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填写开采申请表;
(二)县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省级黄金管理局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国家工信部。
四、 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三)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认定文件;
(四)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六)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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