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 条件
1、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
3、 拥有开采矿区的矿权(探矿权或采矿权)。
4、 设计依据的地质储量报告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或审批认定。
三、 程序
1、 建设单位向省黄金管理局提出申请。
2、 省黄金管理局组织审查;省黄金管理局确定专家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时间、地点等审查事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省黄金管理局收到专家审查意见和修改资料之后批复。
四、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审查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 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矿山日处理矿石规模大于500吨/日(含500吨/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2、 提供拥有开采矿区矿权的证明文件。由企业自身勘探的,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附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及相关权益复印件。
3、 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储量报告备案或审批认定文件。
六、 收费
省黄金管理局不收费。评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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