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按照发文稿纸填报、审核与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文件信息的公开。各科室在拟文时应对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经办人拟办——科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审查——分管局领导签批的程序逐级审批办理。局重大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二)新闻信息的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新闻稿件审查,必要时须提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其他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
(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交通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信息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的程序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二)承办科室收到办公室转办的申请件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的程序审批后,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答复申请人。
(三)本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不宜广泛知晓的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六)仍在推进的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局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的,报市保密局或省交通厅保密委员会审核。
七、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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