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暂行)
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暂行)》(饶房金管委〔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缴存
第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在上饶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二条 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真实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申请开户。
申请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上饶市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实现自主开户。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托合作银行、各县区公积金分中心自主办理等模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受托合作银行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开户、归集业务。
(二)中心通过各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四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在职期间或在异地已存在个人账户,申请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个人银行卡绑定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用于关联的银行卡应为本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
(三)协议签订
灵活就业人员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完成个人账户设立、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成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按照灵活就业缴存人规定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异地单位在职职工转入本地,申请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应符合我市欧洲五大联赛: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照本地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执行;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转入本地单位,申请作为在职职工继续缴存的,参照本地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政策执行;本地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入异地继续缴存并符合转移条件的,转移方式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托收日、托收金额,按时、足额存入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受托银行从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扣缴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受托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所涉及个人开户、信息变更、缴存额变更、托收账户信息变更、账户启封与封存等归集业务由中心委托受托银行网点受理或登入“手机公积金”App、“上饶市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主申请,相关材料及办理流程见附件指南。
第二章 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自愿申请退出,也可按照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未负有公积金债务的情况下,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灵活就业缴存人销户提取。
其他提取业务参照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业务由各分中心受理或登入“手机公积金”App、“上饶市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主申请办理。
第三章 贷款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本市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及以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已履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有在本市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规定;
(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信用状况良好;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贷款额度按中心现行在职职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核定,且不超过《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最长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退休年龄以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为标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需求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发放后,即需办理按月对冲签约。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配偶为在职缴存职工的,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职缴存职工应作为主贷人,相关贷款政策参照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的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本市单位在职缴存人成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
(二)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在职缴存人的:
(三)异地单位在职缴存人或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成为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
(四)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出至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单位在职缴存人成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单位在职缴存人成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原在职期间缴存的资金与缴存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并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原在职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提取时,应符合单位在职职工提取条件。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条件下,可将原在职期间缴存金额等作为核定贷款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