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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级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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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级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汇总

单位

意见

采纳情况

市财政局

1、第三章第(三)预付款拨付。“供电公司根据评审中心备案意见向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提请安排概(预)算的 60%资金。”修改为“供电公司根据评审中心备案意见向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提请安排概(预)算的 50%资金。”2、第三章第(七)尾款资金拨付。“项目结算确认后,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应 3 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含施工、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约 10%比例)资金拨付至供电公司账户。”修改为“项目结算确认后,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应 3 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含施工、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约 17%比例)资金拨付至供电公司账户”3、第十条 ( 二) 概 ( 预) 算评审 。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收到供电公司提交的材料后,及时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概(预)算评审申请 。市评审中心出具备案意见,供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安排资金计划使用。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概(预)算评审。”建议修改为“(二)概(预)算评审。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收到供电公司提交的材料后,及时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出概(预)算评审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备案意见,供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安排资金计划使用。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新进行概(预)算评审。”修改理由为项目的概算评审及备案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4、实施办法中“市评审中心"全部修改为“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已采纳

资金比例问题由财政及土地储备中心协调进行了统一调整。

供电公司

1、第六条建议改为:小微企业低压报装容量在160kw及又下电力接入工程全部由供电公司承担。其中,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城市管理部门、园区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处理解决。

2、第十条(六)建议改为:增加时限。(六)项目结算。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查。

3、第十五条建议改为: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4、第十六条建议增加:“及”,2021年3月1日及以后。

1、未采纳。同省里提法不一致。

2、未采纳。由具体结算部门确定。

3、已采纳

4、已采纳

市自然资源局

1、第一章第二条建议改为: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建设用地和储备土地。

2、第二章第七条建议改为:入库的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供电公司代为建设或直接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对拟收储土地(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适用政策与入库储备土地项目一致。

3、第三章第十条第(三)款建议改为:供电公司根据评审中心备案意见向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提请安排概(预)算的40%资金。

第三章第十条第(五)款建议改为:进度款拨付。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供电公司向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再提请安排概(预)算的40%资金。

第三章第十条第(七)款:尾款资金拨付。项目结算确认后,……将工程尾款(含施工、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约20%比例)。

4、第五章第十六条建议改为:对于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入库的土地储备项目,仍按合同约定、原有政策规定或市场惯例执行。对于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入库的土地储备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1、未采纳。与省里适用范围提法不一。

2、未采纳。与省里适用范围提法不一。

3、采纳。资金比例问题由财政及土地储备中心协调进行了统一调整。

4、未采纳。与省里提法不一。

市住建局

第十条 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储备机构作为政府实施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监管等职责。项目实施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供电公司的申请,拨付相关资金至供电公司账户。优化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电力接入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网企业对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强化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依规做好项目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部分采纳。

市城管局

无意见

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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