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五大联赛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51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欧洲五大联赛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易炼红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欧洲五大联赛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的项目审批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职能的部门。
使用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政府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欧洲五大联赛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编制部门及时下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主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审计部门。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五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欧洲五大联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欧洲五大联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欧洲五大联赛)”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欧洲五大联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欧洲五大联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赣江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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