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邱金龙36232219781015813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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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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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和尚渡村前樟7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环罚〔2025〕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江滨(执法证号:14090015109)、胡华源(执法证号:14090015110)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20日,经线索核查,发现邱金龙擅自将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和上饶市旭晶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至吴楚大道旁地块。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询问笔录,邱金龙、运输司机身份证,处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运输协议,产生单位的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委托处置合同、固废台账等复印件,及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欧洲五大联赛省生态环境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欧洲五大联赛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处以所需处置费用 1 倍的罚款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29 |
行政处罚机关 |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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