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饶市维乐阳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1100MA36XLJY4R |
法定代表人 |
陈德靖 |
地址 |
欧洲五大联赛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88号2-6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环不罚〔2025〕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玮川(执法证号:14090015054)、廖培豪(执法证号:14090015052) |
违法事实 |
上饶市维乐阳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购买并安装了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牙科X射线机、数字口内影像板扫描处理系统,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射线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职业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处罚依据 |
1、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书面提交听证申请。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免罚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2-11 |
行政处罚机关 |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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