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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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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1.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3.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自202411日至2025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9.202411日至202712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10.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导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1.企业在2024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2.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欧洲五大联赛: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4.对购置日期在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15.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6.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17.202311日至2027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8.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9.202311日至202712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0.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1.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22.国务院决定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4.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5.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1.32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2.3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3.8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4.8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5.8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6.8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7.8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欧洲五大联赛: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8.8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9.8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

10.8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11.8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12.1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13.19日)《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14.61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欧洲五大联赛: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15.8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16.82日)《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17.8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18.829日)《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省税务局 欧洲五大联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19.8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0.91日)《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省税务局 欧洲五大联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乡村振兴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21.828日)《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2.830日)《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3.32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4.621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欧洲五大联赛: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5.9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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