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财政局
2025年财税优惠政策汇编
之
之
01
1.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
1.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欧洲五大联赛: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1.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1.3.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政策要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1.4.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2目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5.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1.6.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欧洲五大联赛: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02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2.1.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欧洲五大联赛: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4号)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
2.2.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要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3.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2.4.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政策要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2.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欧洲五大联赛: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2.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欧洲五大联赛: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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