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五大联赛:《上饶市中心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解读
一、起草依据
2022年底,我局向市政府行文报告《欧洲五大联赛:要求调整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饶城管字〔2022〕56号),市政府批复同意了《请示》中相关事项:1.根据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2022年9月14日发布的《非税收入管理通知》文件精神,我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已不能开具非税收入发票实际情况,以及《欧洲五大联赛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不能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事企分开的政策要求,我局(市城管中心)已不具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资格;2.请求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原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主体为上饶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饶市饶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内容。为此,原《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饶府办发〔2019〕25号)需进行相应的修订。
二、起草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市城管局严格对照《欧洲五大联赛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市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国控集团、市水业集团共7个单位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基本采纳,未采纳的也进行了沟通,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认真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会上的《上饶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对《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饶府办发〔2019〕25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文件名称《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调整为《上饶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增加了2023年施行的《欧洲五大联赛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三)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除包含原有的信州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市建成区外,还明确了广信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四)第三条,调整删除原第三条的“(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为第五条内容,调整增加原第九条“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在校学生(不含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免交垃圾处理费;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交垃圾处理费;市(区)公交车、出租车免交垃圾处理费;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内容。
(五)第四条,将原“1.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调整为“1.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将原“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调整为“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入住的经营床位的据实核定”;将原“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调整为“营运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
(六)第六条,将原第五条“上饶市城市管理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对本市中心城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调整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上饶市城市管理局是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信州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区收费工作进行监督、调控、考核和执法。上饶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饶市饶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信州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区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七)第七条,将原第六条“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二)市级(信州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局代扣代收。(三)其他对象的垃圾处理费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收取。”调整为“按照‘依法依规、方便市民、据实收取’的收费原则,由上饶市饶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收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协助配合。其中,市自来水公司配合征收开设了用水账户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员除外)生活垃圾处理费,城管部门配合征收建筑施工工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交警部门配合征收营运车辆、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集贸、批发市场管理部门配合征收集贸、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计部门配合征收酒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提供辖区内酒店入住率数据)。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第八条,将原第七条“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调整为“并开具正规的票据。”。
(九)第九条,将原第八条“(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设在市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调整为“(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缴入上饶市饶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专户。”;将原第八条“(三)从实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计提手续费,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统一支付给代收单位;5%作为上饶市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收费办公室工作经费;15%用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维护费用。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调整为“(三)上饶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征收标准、范围等征缴因素,结合当年的征缴情况以及对下一年的预估情况,会同上饶市财政局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垃圾处理费征缴考核任务,年度考核任务完成度低于95%的,不予核定工作经费。如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征缴情况的,据实调整年度考核任务。上饶市饶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完成年度考核任务后,从年度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按照5%的比例计提工作经费,用于支付收费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将原第八条“(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调整为“(四)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支出,由财政、城管等相关部门核定后,直接拨付至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企业,不得截留、挪用。(五)征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原第八条“(五)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删除,调整为第十条“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第十一条,将原第十条“本办法按工作职责分别由上饶市发改委和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调整为“本办法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第十二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和废除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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