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郑飞驾驶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信州区月泉路一起打平火店收集厨余垃圾,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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