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当事人上饶市树水贸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从信州区朝阳镇运输砂石到东岳路生态走廊项目,车辆在施工作业完毕后,车辆驶离工地未清洗,造成东岳路路面污染18米,该行为违反了《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4月26日,依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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