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燃气信息化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安全信息化监管,保障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用气安全和供应稳定,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燃气智能信息化平台建设,对燃气运行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全域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燃气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全市概况。通过数字地图和统计图表展示全市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管网及厂站设施、燃气用户、液化气钢瓶总体情况,入户安检和巡查巡检、安全隐患和整改、安全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统计信息,形成全市城乡燃气监管“一张图”。
第四条安全评价。对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评估评价,可每日更新计算分区域、分企业安全评估评价分值,通过数字地图进行展示,通过统计图表进行排名,协助燃气主管部门掌握安全管理薄弱区域、企业和工作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
第五条安全管理。采集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和管网设施巡查巡检信息,跟踪发现隐患及整改过程,对安检完成率、巡查巡检完成率、隐患整改率进行统计。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采集和分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和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记录第三方施工地点、时间、施工单位和保护协议签订等信息,在数字地图上结合管网信息进行展示。建立监督检查、抽查功能,设置检查范围、内容、截止时间或时间周期等工作要求,向下级燃气主管部门发放检查任务,跟踪检查进度,收集检查结果,与燃气企业安检和巡查巡检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第六条服务监督。按照投诉举报、服务申请和意见建议管理制度,设置投诉受理、逐级转办、超时督办、结果反馈、满意度评价流程处理功能,统计投诉处置满意度、及时率。收集、统计燃气企业直接受理的用户投诉举报、服务申请和意见建议情况。
第七条运行监测。通过燃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主要管网设施的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重大危险源和人员密集场所关键部位泄漏监测数据,重点厂站实时监控视频,并通过数字地图展示燃气安全运行状况,监督燃气企业事故预警和处置情况,为安全评价、应急指挥提供支持。设置监测数据填报功能,尚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可采用人工抄报模式。
第八条行业监管。建立燃气企业和从业人员台账,建立燃气管网及设施数字地图,采集、分析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以居民小区(村)为单位,采集燃气居民用户、单位用户详细台账,分析统计用户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设置新建居民小区管道天然气接入信息备案功能。建立瓶装燃气企业钢瓶台账,跟踪钢瓶充装及流转信息。
第九条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全市燃气管网建设年度、材质等情况,建立老旧管网台账,辅助创建和导入年度老旧管网改造计划,跟踪改造工程进度,完工后自动更新管网信息。定期收集燃气企业用气指标、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总量,采暖季期间收集使用燃气锅炉的供热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用气需求、供气协议签订情况,实现需求缺口预警。实现燃气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管网、厂站设施、用户和供需情况年度统计,跨年度对比分析。
第十条应急管理。收集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应急联系人名单,记录企业应急演练情况。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抢修队伍、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台账。收集燃气事故及处置信息,统计分析事故发生地点、所属企业、原因、类型、级别及伤亡等情况。建立市级燃气行业专家库,记录专家所属单位、专业特长、主要经历及工作业绩等信息,收集专家选用情况和工作表现评价。
第十一条手机移动端。查看全市概况、主要台账、业务监管情况、年度统计等信息,根据用户权限确定访问数据范围。实现“安全监管”模块中监督检查、抽查任务执行情况采集上报功能,记录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位置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市级平台手机移动端与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标准向各县公开,各县自行建设的县级监管平台,可兼容市级平台手机移动端数据对接标准,使用市级平台手机移动端连接县级平台。
第三章燃气信息化监管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全市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采用“二级监管,三级联网”建设模式,覆盖市、县二级监管部门,对接燃气企业实现三级联网。各县设置县级数据采集中间库,对接市级平台、燃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部署使用市级平台,县级客户端。
第十三条由市局牵头制定建设方案和数据标准。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编制印发全市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技术导则。各县燃气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燃气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模式、资金来源、工作分工和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制定业务工作导则。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基础台账维护、入户安检和巡查巡检监督等工作导则,各县燃气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建立量化评估评价体系。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评估评价标准,利用监管平台中燃气企业数据采集质量、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燃气厂站设施和用户技防设施安装情况、入户安检和巡查巡检工作质量、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抽查情况、用户投诉和舆情处置情况等大数据资源,建立量化评分计算模型,定期更新各地区、各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评价结果,指导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收集基础台账数据。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协调对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获取燃气经营许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瓶装燃气企业钢瓶使用登记等信息。各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和燃气企业整理上报管网、厂站设施、燃气用户等信息。
第十七条设计开发市、县监管平台软件。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市级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业务功能和数据对接模块。各县筹措平台建设资金,选择数据对接技术支持单位,采购网络安全设备,搭建数据采集中间库,部署市级平台客户端和数据对接功能模块,与市级平台实现对接。自行建设监管平台的县,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完善功能、对接上级平台。
第十八条组织市、县与企业宣贯培训。面向市、县燃气监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宣传贯彻全市城乡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相数据标准、工作导则、设计方案,培训平台软件操作人员,为全市统一开发建设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组织对接燃气企业数据。各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燃气企业,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对接县级监管平台或数据采集中间库,自动上传基础台账和业务数据。督促尚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建立各类数据手工上报、抄报工作机制,同时加快进行信息化、数字化改造,尽快实现台账和业务数据自动上传。
第二十条平台启用准备。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数据收集更新和业务联动工作机制,完成平台联调联试和用户培训,为平台正式启用做好准备。
第四章燃气信息化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的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燃气企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全市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作为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强力推动落实,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市城市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督导、通报,督促各地工作进展。
第二十五条做好示范引领。发挥先进地区、先进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好宣传引导,带动其他地区、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进程,增加物联网智能感知设备投入,为各级监管平台建设、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网络安全意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水平和网络攻击防护能力,按照国家和市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平台建设工作,防范安全风险,严防信息泄露,保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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