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公司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道路斜坡案
2025年8月4日,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公司在信州区槠溪南路(同心小区)主干道旁已有出入口的人行道设置道路斜坡,该行为违反了《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障碍物。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已有出入口的,不得设置道路斜坡、路阶。”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要求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规定,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案例2:
陈某未将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在指定位置案
2025年7月1日,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陈某在信州区万达广场违规停放非机动车,该行为违反了《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的规定。
依据《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规定,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对陈某作出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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