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工程”部署和要求,全力打造“可比浙江、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上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方式,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审查婚姻状况:
1.自然人因购买取得商品房、存量房,依据备案合同记载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2.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单独所有的权利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4.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因需变更、注销、换证、补证等申请登记的;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单独所有的权利人,因需变更、注销、换证、补证等申请登记的;
6.持赠与、继承(受遗赠)合同确定只归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审查婚姻状况: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申请办理赠与、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未明确只归受让方单独所有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拆迁安置房登记的;
4.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共有情况记载不明确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婚姻状况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
1.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登记情况(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以便统一登记。
2.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人状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夫妻单方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4.因申请人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