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办事大厅A20窗口。
联系方式:0793-808997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友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669号22幢1-502室 |
赣(2021)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46553号 |
刘基明、林小荣 |
登记机构: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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