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材料,何华君于1992年12月28日与上饶市中山路拓宽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拆除了何华君位于中山路92号,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直管公房,并将其安置位于五三小区第13栋第一单元第6楼(现地址为上饶市信州区尚仪路13号1-602),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1平方米。经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审核,通过房改从产权单位上饶市信州区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取得房改房全部产权。现产权单位及申请人均书面承诺该套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购房款已结清。因申请人于2000年10月10日与洪月琴离异,现向登记机构申请拆迁安置与离婚析产一并办理将该不动产产权登记至洪月琴名下。
为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征询异议。如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依申请予以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事项。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A20窗口。
联系电话:0793-8089979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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